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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作客安阳电台谈物权纠纷之民用住宅改商用纠纷
发布日期:2011-07-03    作者:110网律师

            整理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立峰
主持人:首先感谢各位听众收听我们的《社会与法》栏目,今天我们请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立峰律师)来为我们探讨和分析《物权法》中民用住宅改商用相邻关系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
主持人:首先我们进入今天的案例。
案例:在2003年胡女士在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购置了住房一套,在2004年某通信集团公司也在该小区购置了一套房产,该房产正好位于某女士的楼下,从2004年某通信集团公司开始到2010年间,在其所购置的房产内外安装机器,增加机器台数,安装大功率空调机,架设电线等,通信集团公司装置的机器24小时不停的工作,产生大量的噪音、热量、磁电辐射,影响了胡女士的日常生活,胡女士以通信集团公司侵犯其生活居住权、健康权和环境权为由提起诉讼。
主持人:李律师你好!
安阳李律师: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生效以来对人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安阳李律师:是的,《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主持人:说起物,对人们最有价值的就是房产了。
安阳李律师:是的,很多人或一家人辛辛苦苦几十年就是能够住上一套好房子,可是人们将辛辛苦苦积蓄下来几十万元购买了房产后,接下来就会发生一些权属、相邻关系纠纷。
主持人:常见的房产纠纷有那几种?
安阳李律师:常见物权纠纷有六大类,1、不动产登记纠纷;2、物权保护纠纷,如开发商不按期交房,房屋面积与购买的面积有差别,二手房合同签定后出卖方返悔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3、所有权纠纷,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知情权通风采光、日照相邻关系纠纷;4、担保物权纠纷;5、用益物权纠纷;6、占有保护纠纷
主持人:在本案中胡女士与通信集团公司之间的纠纷就属于所有权纠纷
安阳李律师:是的,属于所有权相邻侵权纠纷。起诉纠纷的性质决定法院如何来认定案由,如果案由认定正确,提起诉讼维护权利就有法可依,权利就好得到维护。
主持人:在本案中胡女士是如何维权的我们来听一下李律师的解答?
安阳李律师:我接受胡女士的委托,依法申请法院调取了房产开发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证。上述证件均显示整幢楼的性质属于住宅楼。
主持人:住宅楼房改为经营性、商业性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安阳李律师: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经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同意,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主持人:《物权法》中住宅楼房改为经营性、商业性用房的规定很多人是不知道的,它对老百姓免受侵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安阳李律师:是的,这将使得住改商难度加大,只要有一名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一票否决”。
主持人:本案是如何处理的?
安阳李律师:某通信集团公司将住宅楼房改为经营性、商业性用房未经楼上的胡女士同意,法院判决停止房内的经营行为,恢复原状。
主持人:现在一些生活内区的住房当作公司做起了生意,
夏天来临,一些临街房住房也作为经营用房灯火通明摆起夜市,卖起了烧烤。
安阳李律师:是的,住宅小区里住改商的并不少,虽然法律规定了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但现实生活住宅房改商用没有征得近邻的同意还占一定比例,只要不扰民,很多居民是不愿打官司的。
主持人:今天我们的社会与法栏目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的收听,感谢李立峰律师的参加和精彩解析点评,接下来是律师帮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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