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连锁店铺商品经营应符合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1、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2、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不过30家的,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