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白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11-07-01    作者:110网律师
    吉林省政府于2011413日发布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000/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7/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950/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3/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最低工资标准890/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6.8/小时;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 (市)最低工资标准830/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6.3/小时。
  白山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做了相应的提高,由原来的730/月提高到890/月,提高了160/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6/小时提高到6.8/小时,提高了1.2/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15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