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别自己试着干
如果发生了纠纷打官司时,一定聘请律师,不要自以为是,现学现干。先举个例子,2001年2月,江苏某市下岗人员赵某在贩卖蔬菜时,见黄某与工商人员高某因摊位费问题发生争执,便打圆场,谁知他的话竟惹恼了高某,随即遭到了高某等人的毒打,赵某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赵某左眼球、左肩以及左腰多处挫伤,头痛不止,视力减退,为慢性闭合性颅脑挫伤,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高某所在单位某工商局经派出所要求给付了5500元钱后,不肯再付钱。这时,赵某想到了打官司。不知道什么原因,赵某没有请律师帮助自己打官司,而是让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妻子作为委托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将高某所在单位某工商局告上了法庭。然而,让赵某意想不到的是,法院认定某工商局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赵某不是行政相对人,并裁定不予受理。接着,赵某又上诉,法院又裁定驳回了他的上诉。
其实,这是一例简单的案子,法院并没有否定他的实体权利,是受害人选择救济方式不当而导致他的权益不能实现。如果受害人请了律师,选择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如可以以某工商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因为高某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还可以采取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要求构成刑事责任的高某赔偿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
可见,在打官司时,没有律师就要走很多弯路。律师不仅能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权衡利弊,“诊断”出矛盾的要害,使你明确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还可以按照法律的程序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在打官司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例如:
律师能帮助当事人调查证据,为打官司作充分的准备;
律师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可以全面了解案情;
律师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使法官从辩护中了解到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意见;
律师能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能抓住重点。
有一个问题,在这里必须说明一下,不少人认为,在法庭上,律师是一种摆设,最后还是法官说了算。这种想法有一定的片面性。主要是这些人没有正确认识律师的作用,按照以前“纠问式”的审理模式,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并不明显。法院审判改革为“辩论式”庭审模式以后,每一个证据都要在法庭上质证,每一个事实都要在法庭上核实,大大地减少了法官的主观性。应当说,一个优秀的律师,如果案情分析透彻,熟悉相关的法律,能抓住要害,法官也是不敢随意下判的。
另一种不正确的认识是,只要有理,请不请律师都行,其实也不然。
打官司是一种非常专业的工作,程序性很强,每一场官司涉及大量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一个人都能够对这全部的法规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是不可能的。只有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律师才能摸清其中的环节,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权利。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每一起官司的当事人都要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每一起官司都围绕着举证与质证、反证而展开。尤其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官司的原则。证据显得更为举足轻重。
再则,我国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又有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分。客观事实是事情本来的真实面貌,而法律事实则是指我们收集到的有关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但两者不可能是不一致的。客观事实只是一个期望目标。打官司既讲事实,更重证据,只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使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换句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从法律上充分肯定了以法律事实定案的原则。
由于方法不当,程序不对,当事人自己往往难以把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再者,因为法律文件非常多,而且越来越细化,每年都有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外行根本无法知晓,也没有时间去了解这些法律。如果由一个外行去处理这些专业性很强的事务,很有可能有理而输官司。
不管是购物,还是请律师,该花钱的时候要舍得。一个很难解决的法律问题,由律师去办,就显得快捷而简单。有时候,你可能会觉得花费这么多的钱值吗?应当肯定,值。因为这里面包含着知识的价值,包含着一个律师多年的积累,甚至一生的积累。我们经常发现,遇到麻烦事,很多人总喜欢自己去解决,结果费力费时还不说,最后还得碰一鼻子灰。因为,办理每一件法律事务都有一个纯粹程序的过程中,有时一个简单的过程,你必须折腾几个来回。而律师足够的经验,如果花上这样一点钱,让律师去做,他会选择最简捷的方法。不仅如此,在这些麻烦中,律师清楚你享有哪些权利,以及维护这些权利的方法。
所以说,遇上了官司,不要图省钱,或者图省事,请个律师代你打官司,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然,认输就是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