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考:商法经济法重要考点(2)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4.股权买回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1退股权、用脚投票制度;
2原告: 反对股东 ,被告:公司
3起诉期的长度:最短30日
4只有( 反对 )股东才能行使此权利。
5其中第一个情形,必须( 5 )年投反对票。
6有限公司股东只有这三个法定情形才能行使退股权;在股份公司中,则只存在第2个情形。除了这些法定情况,股东均不得退股,否则为非法抽逃出资。
2011年司考辅导:商法经济法重要考点(四)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总结:1无( 人合 )性;
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总结:实缴资本制度。
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总结:
1计划生育+绝育手术。
2法人不受该款限制。
3自然人可以在举办一人公司的同时( 参股 )其他公司,自然人举办的一人公司也可以( 参股 )其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