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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精华笔记(18)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3、如果被代理人不给付报酬或不补偿费用,代理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被代理人的财产。

  代理商的主要义务

  1、代理商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力促成或达成交易

  2、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负有报告义务 《德国商法典》第86条第2款规定:“代理商必须告知企业主必要的信息,特别是必须将每一项交易介绍和每一项交易达成的情况及时告知企业主。”

  3、由于代理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一种信任关系,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还负有忠实义务,主要包括:(1)代理商必须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与第三人签订交易协定。(2)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负有保密义务,为被代理人保守有关经营销售的秘密。(3)代理商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和方法,保管被代理人委托代管的货物,必要时应对这些物品予以保险。(4)向被代理人清结账目。(5)代理商从事涉及竞业禁止条款的商业活动时,一般需征得被代理人同意。(6)其他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第十三章 商事账簿

  第一节 商事账簿概述

  一、商事账簿的概念合特征

  1、概念: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会计账簿。书面形式与电子形式。

  2、特征:商主体制作;目的是表明商主体的财产和经营状况;法定性。

  二、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1、强制原则;2、自由原则;3、折衷原则

  三、商事账簿立法

  1.立法体例:商法典、单行法、行业准则

  2.我国立法体例我国采用单行法模式:《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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