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公司法必考点公司资本制度--2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 公司资本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金额应全部收足,公司才能成立的原则。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以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相当的资本。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资本,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我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二,禁止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处理)
第三,出资不足的连带补偿责任。(显著低于,F31)
第四,禁止折价发行股份 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
第六,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和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确定以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三 股东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发起人只能用货币认缴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 股东的出资瑕疵
1. 有限公司。(1)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