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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11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发布日期:2011-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辽宁省2011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依照《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辽宁省放宽报名学历的地区包括: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喀喇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凤城市、北镇市等10个县。[法律敎育网整理] 这10个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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