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发布日期:2011-06-20    文章来源:法律界
生产者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能超过10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间的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