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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庭作证,能否因耽误工作扣工资
发布日期:2011-06-17    作者:王振兴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因此,你按时出庭作证,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单位应当从各方面全力予以支持。并且,单位应当向你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也指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而你根据法院要求出庭作证,“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虽耽误了在单位的工作,且作证的内容与单位无关,但既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单位扣发你工资就是违法的。因此,如果单位我行我素,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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