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所返券购物的,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理退货?
发布日期:2011-06-17 文章来源:法律界
2010年五一期间,陈女士在一家商场以10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双鞋,但是穿了不到一个月就发现鞋子存在质量问题。店方给陈女士换了一双同款女鞋。可是没过多久,这双更换过的鞋子竟然鞋底断裂,于是陈女士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可是陈女士购买的这双价值千元的鞋子参加了商场买100返50的活动。陈女士用买这双鞋子所得的返券购买了一条裤子。商场认为,要退货可以,但是要扣除当初已经作为礼券返给陈女士的同等价值的500元现金;否则只能换货而不能退货。
陈女士要退鞋子,就必须要返还商场500元现金吗?
律师点评
很多城市的大型商厦,返券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时,商家的做法几乎如出一辙:参加返券的商品如要退掉,均要将返券部分的现金扣除。有的商家甚至规定,如果是礼券所购商品不予退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券其实是商家与消费者订立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论使用现金还是赠券购买商品,经营者都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具有应当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三包责任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如果符合三包退货条件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全额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此,企业不给全额退款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