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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程款拖欠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1-06-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情简介

1995年4月18日,A公司某分公(下称原告)与B公司(下称被告),签订了C市广场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进场开始施工,由于被告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合同于同年10月18日终止。1999年4月25日,双方签订协议,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20万元整并以C市广场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该款项。2002年2月4日,原告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请求从拍卖款中扣留原告应得的工程款及利息,以实现建筑优先权。同年3月19日,原告在法院没有出具审查处理意见的情况下,以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被告所有的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法院经审查,依照原告请求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9月24日,原告就对广场的债权向市处置办提交异议书,请求处置机构代为处置时确认原告的优先受偿权。但在处置项目依法完成拍卖程序的时候,该处置中心在未经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项目列入用于解困房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并通知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意见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建设工程价款120万元及逾期利息24万元,并确认被告所欠工程款就被告所有的C市广场两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意见

被告主张,原承包合同因双方99年4月25日签订的“协议”而终止,所拖欠的工程款已转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照双方的约定及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给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该款及利息。

关于原告主张行使的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被告未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主张的原承包合同因双方1999年4月25日签订的“协议”而终止,所拖欠的工程款已转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协议”所确定的欠款仍是工程款,该工程款不因“协议”而改变其性质,故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第134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286条的规定,裁判结果如下:1、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12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2、原告对被告所欠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在C市广场两栋公寓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评析

一、法律关系

本案是一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指建设工程的被告如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原告有权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各方权利义务

原告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被告的普通债权人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就该建设工程有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债权人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建议意见

为确保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承包人应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重视施工合同条款的拟订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准确约定合同工期,明确“竣工之日”的概念,工程结算的时间及责任,催告条款,支付保函,进度款审批、支付时间及数额,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等,以保证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2、重视合同规范管理

承包人应委派专门人员对施工合同、变更签证、会议纪要、验收记录、结算文件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并确保资料齐全,一旦出现纠纷,将为承包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3、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履约能力及依法主张权利的能力

做到企业内部各部门合理分工,又相互协作,工程项目建设中,组成项目管理部,各项目部应与承包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映项目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4、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加强建筑法及房地产法的学习和研究,及时学习最新法律规定,聘请精通建筑法、房地产法并熟悉建筑行业操作程序的专家型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管理人员举办相关法律知识讲座,提高承包人的法律风险意识,有效控制法律风险,为企业经营管理保驾护航。
 
【作者简介】
蔡俊,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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