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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进一步统一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干裁判标准的通知(2010)
发布日期:2011-06-11    作者:阎庆律师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进一步统一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干裁判标准的通知(2010)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进一步统一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干裁判标准的通知

【编者按】:2009年7月14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2月20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意见》进行了补充,该通知明确:(1)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责任。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理赔人身损害所致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2)误工费计算标准应参照同行业标准计算,不得随意套用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如护理人员套用居民服务业标准,建筑工人套用建筑业标准等等。(3)日平均工资的计算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为妥,而不应以21.75天计算日平均工资,这是对《意见》第十条第四款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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