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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修正案八热点争议问题(3)
发布日期:2011-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是取消13种死刑罪名问题。《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犯罪的死刑,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9种、侵犯财产罪1种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种。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取消死刑的范围,曾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应当将与这13种死刑罪名相近似的犯罪的死刑也一并取消,这些近似犯罪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伪造货币罪和运输毒品罪。对此,赵秉志教授深表赞同,他认为我国应当取消这几种犯罪尤其是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的死刑。这除了因为它们都是属于非暴力犯罪、侵害的客体与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不对称外,还因为集资诈骗罪属于智能犯罪,被害人通常都有一定的过错,而组织卖淫罪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并不明显。因此,对这些犯罪不应当保留死刑。

  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问题,在此次刑法修正研拟过程中,曾有人提出可以考虑研究取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对此,《修正案(八)》虽然没有涉及,但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有不少人表示反对。

  对此,赵秉志教授认为,从长远的角度看,我国应当取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从人道的角度看,贪污受贿罪属于经济犯罪,其侵害的客体与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难以相提并论,对其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人道的要求;二是无数事实和历史证明,严刑峻法从来都不是防止犯罪(包括腐败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死刑也不是;三是全球法律文化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共性,在全球普遍废除腐败犯罪死刑的趋势下,中国保留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与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不符,也难以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

  三是调整生刑问题。与取消13种犯罪死刑一起,调整生刑也是此次刑法修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但在此次立法过程中,人们对应否提高生刑以代替死刑等问题,有不同认识。

  对于应否提高生刑以代替死刑问题,赵秉志教授指出,我国目前的生刑和死刑差距太大。现行刑法的生刑偏低,如果适当提高生刑能有效减少死刑的适用,何乐而不为呢?因此,采取提高生刑代替死刑的限制适用或者减少适用,应当加以肯定。

  在此次刑法修正过程中,为了配合死刑的取消,《修正案(八)》普遍延长了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并延长了特殊死缓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过,与此次刑法修正的二次审议稿相比,《修正案(八)》将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由原来的15年降至13年,同时取消了普遍延长普通死缓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延长。对此,赵秉志教授认为,这一修改是必要而正确的,有利于适当控制相关司法成本的增加,提高刑罚效率,同时也与当前我国良好的社会治安形势相适应。

  四是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赵秉志教授认为,鉴于当前我国危险驾驶行为高发、多发,危险驾驶的行政治理力度有限,我国刑法惩治危险驾驶又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国际社会又普遍采用刑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做法,我国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法|律教育网提供)

  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范围,赵秉志教授认为,除了醉酒驾驶、飙车之外,实践中还有很多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应当考虑将吸毒后驾驶等较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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