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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
发布日期:2011-06-0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双方将来可能因合同发生的纠纷选择管辖法院是公法私法化的表现,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管辖。所谓协议管辖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后,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虽然允许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进行协议管辖,但是当事人是否可以随意选择管辖法院呢?答案是否定的。当事人只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才是有效的,如果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任意选择则属于无效约定。管辖约定无效的,则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或者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属于有效约定:

1、协议管辖只能对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约定,当事人不得对二审法院的管辖进行选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的确定下来。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当事人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上诉法院。否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2、协议管辖只能对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对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即只有当事人对因合同的签订、履行、效力、解除等发生纠纷的才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的形式才属于有效约定,否则就是无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处法院其中的一个,而不能选择其他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选择一个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则这种管辖约定是无效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若当事人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后哪一方先提起诉讼就由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先起诉方则必须在对方所在地起诉。

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协议管辖不得越级,对于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6、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则管辖约定无效。

因此,在此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需要约定管辖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管辖的上述条件进行约定,否则将可能使得您的约定归于无效。
 
【作者简介】
王潜,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力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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