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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难点张明楷观点(6)
发布日期:2011-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49. 赃物犯罪中,“犯罪所得的赃物”,其中“犯罪”是指“已经既遂的犯罪”。行为人在本犯既遂之前故意参与的,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法|律教育网整理 如果本犯实施了犯罪行为,取得了赃物,但是还没有既遂,行为人参与其中的,也成立共同犯罪。如甲得知乙受委托占有丙的财物,甲和乙共谋将财物出卖给他人,侵吞出卖款的,成立侵占罪的共犯。

  50.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与其能力不相符合的犯罪活动而不成立犯罪的、具备一定主体条件但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以及数人各自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犯罪程度,而窝藏的数额加在一起达到了犯罪程度的,都不宜认定为赃物犯罪。但是,赃物销售之后的现金、作为赃物的货币兑换成另种货币的,或者赃物经过了改造和改装,都不改变其作为赃物的性质,可以成为这里的赃物犯罪对象。

  51.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本罪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从一重罪重处罚。

  52. 原则上,只要司法机关在关押当时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就应认为是依法关押,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就能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行为人原本没有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导致其被关押的,行为人单纯脱逃的,可以不认定为脱逃罪。所以,确实无罪的人单纯脱逃的,不宜认定为脱逃罪。

  53. 脱逃罪的既遂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摆脱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行为人脱逃,但是一直没有超出监管范围的,不成立该罪的既遂。

  54. 骗取出境证件罪中,“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属于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具备该目的,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即使没有实际用于组织他人出境的,也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上述行为如果是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实施的,则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预备行为。

  55. 在非法行医罪中,“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医师资格”和“医生执业资格”。行为人既不具备医师资格,也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自然可以成立本罪。但是,行为人仅具有医师资格,没有执业资格的,也可以成立本罪。不可能存在没有医师资格而具备执业资格的情况。

  56. 不具有医疗资格的人,偶然为他人医疗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认定。

  57. 从结局上看,实施了转移、运输行为但并没有变更毒品的所在地,而其实毒品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也成立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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