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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修正案司考必考考点(4)
发布日期:2011-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6.死刑适用范围有所限缩为体现刑罚宽严相济的原则以及适应限制死刑适用的时代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适用,具体罪名为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些罪名虽然最高刑档为死刑,但在实践中并不常用,且对于这些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多少有些严苛。因此这次的取消,既顺乎民心,又合乎刑法基本精神。

  三、刑法修正案分则部分变化内容

  1.新增部分罪名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经济生活的日新月异,犯罪形式不断变化,涌现出一些新兴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填补法律的空白、更好地发挥刑法的社会调控功能,本修正案增设了部分罪名,具体内容如下:

  (1)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两类行为近年来频频出现,且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以往,司法实践采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来惩治此两类行为,但效果并不明显。此外,此两类行为的刑罚适用一直困扰着司法工作者,适用交通肇事罪可能过轻、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可能过重。此次将其单独成罪,表明国家对其重视程度,即可大大提高预防犯罪的目的,又有利于对其合理地适用刑罚。

  (2)明确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构成犯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认定为盗窃尸体罪。上述规定的出现,源于现今人体器官买卖的混乱局面。其中,未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其犯罪性质类似于故意犯罪,因此本修正案通过拟制性规定,将其规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增设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其行为方式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要求必须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我国民营企业一直存在工资拖欠的问题,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更为突出。这一问题也引发了不可忽视的社会矛盾,制造了不安定因素。将此种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也说明了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采取最严厉的手段予以调控。因工资的支付是保障受害者权益的最终目的,因此刑法对于拖欠者做出了宽缓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除此以外,修正案还增加规定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如此对于发票类犯罪的规定更为全面,普通发票也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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