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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居住地不同如何索要赡养费
发布日期:2011-06-07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情】

李某夫妇家住南宁市郊农村,且均年过七旬。老人生有2个子女,但孩子婚后分别在宾阳和横县生活,而且都不愿给父母赡养费,理由是他们都是下岗工人,家庭负担很重。李某夫妇想向法院起诉索要赡养费,有人说可分别向宾阳和横县法院起诉,有的说也可以在南宁市城区起诉。请问,李某夫妇该向哪里法院起诉?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李某夫妇居住农村,年过七旬,无法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只能靠成年子女赡养。他们的2个子女均已成家,即使生活困难,也应当承担赡养年迈父母的义务,这既是作为子女的法定责任,也是道义所要求。如果父母与子女协商解决不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赡养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按此规定,李某夫妇向子女索要赡养费,应当向孩子的住所地宾阳或横县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为方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此作出特别规定,即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李某夫妇可以向他们住所地南宁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提示】

原则上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有不同住所地的被告的情况下,为了方便原告追诉,可以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这种案件的原告往往是处于弱势的情况,如果再叫原告去不同地点起诉,显然成本过大,不利于被告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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