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禁止“人肉搜索”么?
什么是“人肉搜索”?
近日,在网络上“人肉搜索”又是很热的话题,那这是什么样的行为呢?从谷歌的网站上可以看到这样的定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真相,为某三某七找到大众认可的道德定位,还可以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最神秘的荒漠洞窟,最浪漫的终极邂逅…… 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而且从很多网站上也能找到这样的功能。你是怎样评价这一功能呢?个人认为,其实基于网络产生的的功能都是有它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网络的开放、公众参与、高速、随意。
现行法律是怎样调整这样的行为呢?
目前国内调整互联网的最高效力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2000年12月28日制定的,在其中并没有直接关于“人肉搜索”的规定,其中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是第四条有关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并不禁止“人肉搜索”行为。但如这样的行为涉嫌侮辱、诽谤他人,则法律要介入进行处罚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如果是对公民有侵权行为,则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权起诉民事案件。
能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么?
制定法律(立法)是要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的,按我国《立法法》规定,制定法律应该按立法权限来执行,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这其中的第(二)项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从目前来看,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没有禁止“人肉搜索”那其他比它低级别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如果越权制定了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没有依据的,也就是说目前立法禁止这样的行为,没有“上位法”依据。
目前有必要禁止“人肉搜索”么?
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社会,这个社会中鱼龙混杂,有高尚的阳春白雪,当然也有“三俗”“低俗”,但它本身是现代科技的产物,如果你因噎废食,效仿某些国家绝对把它“掐”死,那是不现实的,受到影响的可能不仅是平民百姓,基于网络的所有行为都会因此而窒息,实际上是不可能推行的,因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办公、生产、教育都离不开网络。“人肉搜索”有什么危害么?当然会有,可能有些人会利用它进行侵权行为,如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但这样的事如果发生,那公民还是有救济的方式的。简单举一个例子,前年曾有一当事人来向我们咨询,原来是有人在网络上发帖子对他进行诽谤攻击,他问我们这事该怎么办,我们告诉他:
首先,他要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因为互联网是虚拟的,帖子的内容随时可能消失,但如你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起诉时却找不到网络上的帖子,没有了证据,你什么也干不成,这样做的最简单方式是打印网页,最安全方式是公证;其次,他之后要与网站联系(可以打电话、发邮件或是用聊天工具沟通),要求删除帖子;再次,他应该去向网站管理机关如通信局、公安局报案要求介入处理(可查清有关事实)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当然他有权提出民事诉讼或是刑事诉讼要求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那位先生听了我们的建议,很好的解决了这个事件。当然,事件过后,网络还是网络,只不是少了些侵权的网页,通过法律的途径净化了网络空间。
实际上不可能绝对禁止“人肉搜索”这样的行为的。网络是开放的,高速的,如果今天禁止了“人肉搜索”,说不定明天,它又会改头换面再次以其他“XX搜索”面市,山寨版一把,你也没有办法,它就如同孙悟空的七十二变一样。
“人肉搜索”,其实也并非没有什么积极作用,其实它有时的作用很高尚,很积极,比如,你知道什么人怕它呢?是普通百姓,还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估计如果你是心底无私天地宽的人,任它怎样的搜索,怕它什么。但如你虽然表面上道貌岸然内里却行为不轨、金屋藏娇,你肯定惧怕别人的眼睛,怕被“人肉搜索”,这说明它有社会监督的功能,发挥了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发言权,这样的社会功能,其实是相当重要、不可或缺的。
既然这样,谁还怕“人肉搜索”呢?
究竟怎样才能安全“人肉搜索”?
如果你要使用它,如果你要搜索什么,想先想一下,你说的话,是不是可能要伤害了善良的人,如果是,那可能就是侵权行为。网络上的侵权也是违法,网络上的犯罪,照样可能要进监狱。
如果你被侵权了,你可以参考我们前面给当事人咨询时的答案,以法律方式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