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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有权威,才能彰显力量,赢得尊重
发布日期:2011-06-02    作者:110网律师
5月30日,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在上海开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重要讲话。他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努力以“十个始终坚持”开创人民司法事业新局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玉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分别作了主题发言,本报节选刊登。敬请关注
  司法是法律实施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 应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切实有效的法律实施和崇法守法的法律信仰,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之后,切实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以法律实施为中心的司法面临着新的更大的责任和要求。
  首先,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将纸上的法律转化成行动中的法律;只有通过普遍崇法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使行动中的法律成为在现实生活中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法律的生命力才能得以真正体现和延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重视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工作重心。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来维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法律监督的衔接配合,用法律的实施效果来检验和推进;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氛围的形成,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发挥法律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来培养和营造。
  其次,法律的公信有赖统一的适用。法律不仅应当得到实施,而且应当得到有效的实施。有效的法律实施有赖于统一的法律适用,这是宪法规定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体现,是贯彻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也是构建良好法治环境的基础。
  当前因法律适用不统一引发的法律实施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法律公信和权威的突出问题。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要求法律条文在个案中得到正确适用,更需要法律规定在类案中实现统一适用;不仅要求行政执法的统一,更要求司法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的普遍认同,进而形成对法律的内心信仰和普遍遵守。
  再次,法律的价值实现重在司法的保障。所谓“司法”,就是通过公正中立的程序运行与严格规范的法律适用,将抽象、原则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法律争议纠纷的具体实践,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最终实现法律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价值追求。
  人类社会伴随着纷争产生而不断探索着纷争的解决之道,从原始部落争斗、同态复仇、神明决断、长者调停、宗教裁决、皇权定夺,直至现代司法裁判,通过司法来定分止争是人类社会的历史选择。可以说,现代社会不论实行何种社会制度,也不论实行何种具体的司法制度,均设有法院,并赋予其共同而基本的功能,即依法解决纷争且对纷争的解决具有终局功能。在国家为消除社会冲突所建立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司法等各项法律制度中,司法被赋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因此,司法在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中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
  最后,法律的力量源于权威,源自公正。法律必须有权威,才能彰显力量,赢得尊重。法律权威的形成,不在于法律的存在,而在于法律的公正。
  人民法院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 刘玉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庄严地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大成果,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面临诸多新的挑战。
  挑战一:从司法资源来看,司法需求增长与司法投入不足的矛盾突出
  近四年来全国法院受案数量年均增速超过6.6%,2010年更是突破一千一百万件大关。与此相对应的是,司法资源的投入力度与案件的增速不相适应。在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据粗略统计,我国除宪法以外的238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就超过75部,人民群众依照这些法律要求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的需求将会日益强烈。
  挑战二:从司法环境来看,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不断提高与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突出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公平正义包括司法公正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一方面,人们将司法的功能理想化、将理想中的司法形象完美化,对司法所要肩负的维护公平正义的期望愈来愈高。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人们对推行法治、维护社会公正的愿望更加强烈,对司法的期望值会继续提升。
  挑战三:从司法方式来看,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矛盾突出
  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的完备与其复杂程序相伴而生,对法律实施的专业化要求和执法技术的精细化程度会越来越高。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要保障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活动的专业化、精细化必将进一步加强。但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现实的国情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都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继续坚持群众路线、注重社会矛盾化解,坚持能动司法,注重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挑战四:从司法观念来看,维护法律公正与实现实质公正、维护法制统一与平衡个案差异的矛盾突出
  现代法治的核心内涵,即是规则之治,通过严格的程序来分配正义,即过程比结果更重要。法律体系形成以后,规则调整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在。随着法律的全面实施,程序正当、证据合法等要求必将成为主流。与此同时,法治的统一不仅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作为单一制国家的政治要求。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在法律实施中执法标准的统一,既是确保法律不折不扣地被执行的要求,也是判断执法公正的最直观的依据。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国情十分复杂的国家,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兼顾不同地区的个案差异,将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长期课题。
  法律体系形成后能动司法的新作为
  □ 公丕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深化能动司法的研究、教育和实践,确保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
  一、必须更加重视司法的政治需求。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鲜明政治品格,确保能动司法的正确方向。要坚持能动司法的中国特色,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必须在我国宪政制度框架下推进。要把司法工作融入党的事业之中。人民法院必须自觉主动地把司法工作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切实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要强化司法的政策考量。人民法院绝不能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割裂起来、对立起来,而要把党的政策与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同时,贯彻执行好党的政策。
  二、必须更加重视司法的群众关切。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群众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群众工作,从而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特别重视运用利益平衡的司法方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实行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接近和知悉司法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的前提。要大力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当前,人民群众期待更多地参与司法。人民法院必须适应这一要求,大力加强司法民主建设。
  三、必须更加重视司法的法治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把握和贯彻司法审判活动的法治要求,切实保证司法审判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要严格依法司法。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要坚持公正司法。要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着力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理、结案、归档等环节实行全面跟踪监督等。要维护司法权威。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对于审判具体案件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的事项,要敢于担起责任,敢于坚持原则,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四、必须更加重视司法的职能拓展。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司法职能。
  要加大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要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与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开展和谐共建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要推进社会法治建设。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功能,通过个案的审理,彰显正确的价值导向,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
  五、必须更加重视司法的优良传统。人民法院既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确保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与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相适应;也必须认真总结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与时俱进地传承和发扬。
  执法办案是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
  □ 罗殿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历史机遇,给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执法办案是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法院公正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夯实了法制根基,执法办案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和发展机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标志着中国政治体制和党的领导地位进一步巩固。依法治国方略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实施,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为法院执法办案工作提供坚强的制度后盾、坚实的法律基础、良好的政治氛围和有利的执法环境。
  党委统领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的大格局已经形成。为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协调各方,化解社会矛盾,这种大环境,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寄予极大的期望、对公正廉洁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工作承担着党和国家推进法治的重任,执法办案承载着社会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关注就是支持,期望就是信赖。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人民法院基础建设和司法保障得到历史性改观。各级党委政府对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日益重视,支持和投入不断加大,基本满足人民法院办案和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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