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讲义(10)
发布日期:2011-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第三人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第三人原因是不承担责任的重要抗辩事由。但是,该抗辩事由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第44条(产品责任)、第68条(环境污染责任)、第83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的情形下,被侵权人仍有权选择要求销售者、污染者、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些主体均不能以第三人原因要求免责,但这些主体可以在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注】《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人为引起的火灾等。《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最典型有《侵权责任法》第71条、80条的规定。
(四)正当防卫行为
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行为应具备几个条件:
(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
(2)防卫的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3)防卫的手段只能针对加害人。
(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