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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谈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发布日期:2011-05-31    作者:邓世运律师
故意伤害罪是司法实践中极为常见的一种犯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该条款根据被害人的伤亡程度对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分为三个幅度: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害人的伤亡程度是影响被告人量刑的主要因素,但是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如何确定具体的刑罚,除了被害人的伤亡程度还有那些因素会影响被告人的最终量刑,刑事辩护律师在故意伤害罪量刑的问题如何争取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这是处理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常见法定量刑情节对故意伤害罪案件量刑的影响。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诸多法定量刑情节,这些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的基准刑具有调节作用。从宽法定量刑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是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等等。从严法定量刑情节包括:累犯、教唆未成年犯罪、等等。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况对案件具体量刑起着不同的调节作用,应该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
常见酌定量刑情节对故意伤害案件量刑影响。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作为犯罪情节(在量刑上表现为酌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增加伤亡人数、伤残等级、持械伤害均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此外,诸如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被害人有过错、有前科劣迹、因婚姻矛盾等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等等酌定量刑情节对基准性其调节作用。不同的酌定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况对案件具体量刑起着不同的调节作用,应该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
刑事律师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时候,应该注意从事实中仔细甄别案件中对被告人量刑有利的事实和不利的事实,并准确评估这些事实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综合案件的所有情节,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争取最有利的结果。此外,也应特别重视协助被告人和被害方达成和解,情节较轻的故意伤害案件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尽量争取检察院不起诉或者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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