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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11-05-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物权法》实施以来,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法律冲突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法律研究课题。我国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足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历来十分重视。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公民的集体利益,世界各国均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认定无效,成为普遍确认的原则。我国民法规定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基本上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人的行为驱动力是人的各种需要,而需要的满足与对需要满足的欲求相结合,便构成了人们的利益。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权利是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他的社会利益学说推动了资本主义法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

利益根据其主体可划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据其内容可划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规范称作公法,而涉及集体(团体)利益、个人利益的行为规范称为私法。

在英美法系中,公共利益又被称为公共政策,主要指被立法机关或法院视为与整个国家和社会根本有关的原则和标准,该原则要求将一般公共利益与社会福祉纳入考虑的范围,从而可以使法院有理由拒绝承认当事人某些交易或其他行为的法律效力。

各国立法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观念出发,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视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按台湾学者的看法,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相对于私人对私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善良风俗则指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这种道德即公众意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涵括了公共秩序与公序良俗两个方面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论及的社会公共利益侵权的类型主要有:产品缺陷和环境污染责任,此外还有食品卫生责任以及占用城市公共用地、公共绿地、共有人房产等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侵权是生产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的民事欺诈行为。食品卫生侵权是生产加工销售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食品,诱发疾病或发生的群体卫生中毒后果的行为。环境污染侵权主要包括水、大气、磁、噪声和光污染等,这些污染源损害了居民身心健康、安宁休息权利。

现在城市中私有房产占用城市公共用地、公共绿地非常普遍,比如过街天桥、店外拓宽、楼间搭建、路边工厂、挤占行车道等,至于共有人房产的侵权行为如房顶彩钢房、楼梯间改扩建、卫生间外移、外墙房顶设置广告牌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现象,具有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危害事实特征,其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在不同时期存在一定的差别。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被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行政违法忽略掉了,往往由于市场监管的失误,追究民事违法也将无人问津了。

大家可能注意到“马路工厂”了,有临街的装修公司在街道旁喷漆门窗,气味和油漆颗粒让行人无法躲让。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挤占共有面积,妨碍公共秩序,市政管理部门以规划城建为由视而不闻,木已成舟后顺便加收少许罚没款了事。行政执法滞后现象明显,可以说国家放任之久已,成为一个痼疾。可悲的是至今不为人重视,助长此风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使《物权法》国家财产的保护旁落于他。

除了以上加大政府执法职能外,稳妥采用公益诉讼也是一个好策略,知情者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让法院查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追究民事违法者,促使行政机关勤勉执法。
 
【作者简介】
王建胜,男,1990年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1年获得山东省新闻写作一等奖,1997年至今为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www.zheweilawyer.com)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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