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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川之春”标权人叫板皋兰政府 律师称政府侵权
发布日期:2011-05-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在第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本报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孟先生反映情况称,他已成功注册了“什川之春”商标,然而兰州市皋兰县政府部门还在使用“什川之春”,大搞旅游节活动,涉嫌商标侵权。对此,皋兰县招商局有关负责人称,今年是第九届“兰州·什川之春”旅游节,他们从来没听说过有人注册了这个商标,并没有侵犯商标权。
  商标权人:政府应停止侵权
  据孟先生讲,经他申请,2010年5月7日,“什川之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为第41类商标,注册号为:“6009090”。核定服务项目为:“公共表演;假日野营服务;演出;健身俱乐部;组织表演;学校(教育);摄影;动物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
  近日,孟先生得知,皋兰县将以“兰州·什川之春”旅游节名义举办集休闲、娱乐、餐饮、住宿为一体的休闲度假等8个单元在内的大型游乐活动,并于4月22日至10月8日期间举行,时间跨度长达5个月之久。孟先生认为,在当前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侵权行为越来越被关注和认可的形势下,作为地方政府部门应以身作则,积极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以此为神圣职责,切实做好打击侵权行为的各项工作,可“兰州·什川之春”旅游节组委会无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其做法欠妥。
  孟先生要求:“兰州·什川之春”旅游节组委会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剔除一切有关侵权合法商标的字、词广告宣传并停止招商活动;侵权方必须在甘肃、兰州媒体刊登致歉申明,以消除不良影响;根据有关法规,赔偿合法商标所有人的经济损失。
  政府部门:“我们没有侵权”
  接到投诉后,记者来到皋兰县经济合作和旅游服务局,该局副局长王锡鹏告诉记者:“我们没有侵权,在记者采访前根本不知道有人注册‘兰州·什川之春’商标。早在2009年,我们就着手做‘兰州·什川之春’旅游活动,并委托北京一家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注册成功。孟先生抢注了商标,属于不道德行为。县上投资把什川旅游做了起来,并做了届徽、吉祥物等标志,新闻媒体应该呼吁一下,我们辛辛苦苦干了8年,被人注册了商标,却说我们侵权,我们不能接受这样的现实。”
  据了解,多年来,皋兰县委、县政府在充分挖掘保护梨园文化资源、传承弘扬梨园文化品牌、开发生态休闲旅游产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从2003年起,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思路,围绕什川生态旅游经济园区万亩梨园、高峡平湖、设施农业三大优势,全力创建集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文化、生态保护、生态开发为一体的“生态古镇、梨韵水乡”旅游品牌。如今,以梨树、梨花、生态著称的秀美什川,美名已远扬海外。8年来,什川已接待游客260万人次,实现旅游经济收入7500余万元。美丽的什川,已名副其实成为皋兰、兰州乃至陇上一张乡村旅游的新“名片”。
  律师: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王蓝云律师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这个案例中,孟先生注册了商标,就拥有商标使用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这个商标就构成侵权,孟先生已经作出说明,如果对方不听劝告,还在使用已注册的商标,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孟先生可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信息来源:中国甘肃网王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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