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抵押登记效力讲义(2)
发布日期:2011-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司考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一般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与否,由当事人决定。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甲欠乙债10万元,甲以一艘轮船为乙设立了抵押,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问:该船舶抵押权效力如何?

  答: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角度2】登记的公信力。

  例1:甲欠乙100万,甲以汽车4辆抵押给乙,并签订了合同。次日,甲、乙去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由于2人的疏忽,错登记为其中3辆。问:该抵押合同的标的是几辆汽车?

  答:3辆。

  三、司考考点串联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一)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但拍卖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