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抵押登记效力讲义(2)
发布日期:2011-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司考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一般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与否,由当事人决定。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甲欠乙债10万元,甲以一艘轮船为乙设立了抵押,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问:该船舶抵押权效力如何?
答: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角度2】登记的公信力。
例1:甲欠乙100万,甲以汽车4辆抵押给乙,并签订了合同。次日,甲、乙去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由于2人的疏忽,错登记为其中3辆。问:该抵押合同的标的是几辆汽车?
答:3辆。
三、司考考点串联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一)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但拍卖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