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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法制与古代法的关系所想到的古今婚姻制度
发布日期:2011-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中国社会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为宗法制度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就是一个宗法社会,宗法制度与国家制度紧密地糅合在一起,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宗法制的影响渗透在社会生活和人们观念的方方面面,其中古代的婚姻制度就深深打上了宗法制的烙印,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婚姻法彻底废除了宗法制下的婚姻观,确立了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观念的新境界。
一、宗法制的概念及特征

宗法制是指以父系血缘集团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制度,其发展分为上古时期的宗族制度和中古以后的家族制度这两大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原始社会末期到春秋末年,是中国的原始宗法制度。这阶段的宗法制度是从父系氏族家长制中演变发展起来的,原始的氏族宗族组织到夏、商特别是西周时演变成国家的基层组织或政治组织。西周春秋时期,是原始宗法制度发展得最典型的时期,这时宗法制已扩大成为国家的统治机构,宗法制与分封制结合,宗族与君统合一,家国合一,是典型的“家天下”的形态。这一阶段宗族组织的特征:规模庞大;有共同的姓氏、坟墓、经济;宗族组织与政权组织二位一体。

第二个阶段是战国秦汉至明清近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这一阶段的宗法家族制度是从以商鞅变法为标志的原始宗族组织瓦解后产生的个体家长制家庭中繁衍发展起来的,由于贫富分化和土地兼并,地主乡绅以血缘同姓关系奴役同姓族人,发展宗族势力。而家族组织的特征:国家与家族的二元化;共同经济组织的小型化;家族内部的严重分化。

宗法制有以下共同特点:其一,尊祖敬宗为其精神支柱;其二,亲亲尊尊是其伦理信条;其三,内向封闭是其组织特色;其四,法律原则为宗族本位、义务本位、男性本位、家长本位、夫本位。

二、宗法制出现的历史背景

(一)农业整体经济。中国原始社会很早进入农业经济社会,由于当时生产力极其落后,农业生产不可能是单个人或家庭完成,必须依靠一个群体的力量,这就是父系血缘群体,《诗经》有描述,“十千维耦”“千耦其耘”。

(二)严重的自然灾害。当时自然灾害频繁,个人力量无法与自然抗衡,抗御自然灾害必然依靠父系血缘集体的力量。

(三)频繁的战争。当时的战争就是父系血缘集团之间的战争,战争使得父系血缘集团军事化,同时强化了血缘集团。

三、宗法制对古代社会法律原则和法律观念的影响

(一)世俗性。宗法制下形成了世俗性的法律观念。人们重祖宗而不重上帝,重宗法信条而不重宗教信条,因此中国古代法是世俗法而非宗教法,调整的是人和人的关系而不是调整人和神的关系。

(二)专制性。原初宗法制下家长权和宗主权的合一,奠定了几千年专制主义的基础。

(三)等级性。等级制度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维护等级关系和官贵的特权是传统法律的核心任务之一,形成了八议、上请、官当、减免等特权制度,同时确立了尊卑之间、主奴之间和男女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法律上规定了迥然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四)伦理性。“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是宗法伦理不可动摇的准则。宗法伦常与法律融为一体,三纲指导着两千多年的封建立法。

四、宗法制下的封建婚姻制度

(一)结婚是家族行为非个人行为

首先,婚姻缔结漠视个人主体意志。《礼仪•昏仪》关于婚姻的目的说得很清楚:“昏礼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所谓的婚姻根本没有被看作是婚姻主体的终身大事,而是关系两个家族的事,是两家族间的经济交易行为和政治联盟行为,为祭祀祖先,为传宗接代。在周礼中关于婚姻的二个条件规定就明显体现这点:首先是禁止性条件,原则是“同姓不婚”。一是出于优生的考虑,《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在西周,同姓往往同宗,血缘关系很近,同姓结婚不利于子女优生优育和家族的繁衍兴旺;二是基于政治上的原因,《礼记•郊特牲》:“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即异姓联姻,可以通过婚姻关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有利于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其次是成立条件,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是家族间的媒介和纽带,是为宗族生育子孙的工具,是家族得以扩大和延续的工具,因此,个人婚姻和夫妻感情都要屈从于宗法制大家族,婚姻全由家长做主,个人只有服从,不得反抗,在这样的漠视个人意志和感情的婚姻制度下,便造成无数的婚姻悲剧。《红楼梦》中就深刻反映了这种封建宗法婚姻家族制,以贾府为首的四大家族就是以婚姻为联系的家族利益联盟。例如,在元春省亲一回中,别人眼中尊贵无比的风光背后,元春却称是到了“那见不得人的去处”,因为元春与皇上的婚姻,完全是一种与家庭利益联系的政治行为,确保了贾府在封建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却是以牺牲元春一生幸福换来的,元春的话中深深透露出不幸婚姻生活的悲凉。而主人公宝玉和黛玉,虽然彼此是对方生命和灵魂的寄托,但他们的爱情最终成为家族利益的牺牲品,黛玉父母早逝无依无靠不可能与宝玉成婚,而宝玉迎娶的宝钗是贾家在元春已逝失去皇势依靠后,为维护日益衰落的家族利益的支撑。

其次,婚仪的家族性。婚礼的仪式也充分反映了娶妻是为了家族的性质。《仪礼•士昏礼》奠定了中国传统的婚姻“六礼”,虽不是结婚的法定形式,但很形象的反映了婚姻的家族性。“六礼”分别为纳采(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问女方的生辰及其生母的姓氏)、纳吉(占卜纳得吉兆)、纳征(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请期(用占卜之法求得婚日吉时并告知女方,商定婚期)、亲迎(男方去女方家迎亲),其中除最后的亲迎是由新郎亲自参加外,前五项都只是双方家族的事,这五礼中所要进行的占卜都要在男方的宗庙举行,十足地体现了“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本意,为的是抚慰祖先在天之灵,祈求家族繁衍昌盛,并不单纯是求问吉凶。除“六礼”之外,还有成妻之礼与成妇之礼两大步骤。行过成妻之礼夫妻可以同居成为夫妻,但只有行过成妇之礼才承认女方加入男方宗族。成妇之礼,首先要拜见公婆,然后再拜见祖先,称之为“庙见”。按宗法观念,虽然夫妻已经同居,如果不拜公婆、祖先,“上以事宗庙, 下以继后世”就缺乏根据,不能算作完备的婚礼。由此可见,为家族娶妻而非为个人娶妻的性质在实体和程序上都为体现。正如恩格斯在谈到封建婚姻关系时说道:“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绝不是个人的意愿。”

(二)婚姻解除也体现着家族利益

封建婚姻既然是为家族的利益而缔结的,是为家族集团利益服务的,一旦达不到婚姻的目的,必产生婚姻的解除。因此,婚姻的离异,也不是考虑夫妻之间的感情,而是在封建宗法思想的指导下,根据家族的利益而做出是否离异的决定的。中国古代法律关于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义绝与和离三种。

首先,所谓“七出”是指法律赋予丈夫及其家族休弃妻子的七项理由。“七出”之说最早见于《大戴礼祀•本命篇》中:“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窥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以后,唐、宋、元、明、清各朝的法律都认可了“七出”。“七出”的基点是从维护封建家长制和夫权出发的,以丈夫及其家族的意志为转移,七个条件都是把女方放到从属的地位,使男子操纵了遗弃妻子的主动权。从“七出”中所规定的内容里可以看出,“七出”对于封建宗法制是完全“合理”的,它大都是从维护家族利益出发的,无两性情感的考虑,同时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第二,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与七出不同的是义绝不是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刑事责任的民事后果,有犯则必须强制离婚,否则法律加以处分,《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其意仍在于维护正常的家庭亲属关系,巩固伦常观念和家族秩序。

第三,和离在《唐律疏议》中叫“两愿离”,条件是双方情不相谐。在中国古代出现的和离是否体现的是自由离婚的观念呢,回答否也。和离的规定有其特定的社会和人文背景。宗法制内向封闭的特点,明确说明离婚的原因会暴露家族的矛盾,有损家族声誉;另外,儒家在观念上讲究忠恕,若说女方有过错而出妻必然陷女方于不利。因此,和离可视为一种变通。

可见, 我国古代社会婚姻缔结与婚姻的解除,都不是依当事者个人的意志所决定, 而是在宗法观念的指导下,依据家族的利益决定的,宗族婚姻的社会意义重于私人意义。

五、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观念的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先后于1950年、1980年先后颁行了两部婚姻法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50年代第一部《婚姻法》针对封建包办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观念,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观念;80年代第二部《婚姻法》针对“文革”时期极“左”的观念,适应改革开放、思想解放的需要,确立了更加尊重个体感情意愿及自主选择的婚姻家庭观念;新婚姻法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文明建设中出现的复杂现象及多元化观念,确立了新时期婚姻家庭观念的新境界。新中国制度下的婚姻法体现着与封建宗法制下完全不同的婚姻观。

(一)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封建社会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其中根本用意是维护与强化封建宗法思想和封建家族统治,其本质是维护宗法制下的家族秩序和社会秩序。因为一夫一妻、嫡长子继承的内容是以分嫡庶为前提的,妻所生之子为嫡子,嫡长子和嫡子才是家族和家庭的合法继承人,才有资格祭宗庙、承家产。但法律认可的一夫一妻制只是表面现象,实际上数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存在着一夫多偶制,纳妾就是男子公开的多偶制。纳妾除了可以满足丈夫过多偶生活而又不紊乱统治阶级内部秩序之外,更主要的是能“广继嗣”。孟子说过:“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把生子问题提到道德伦常的首要地位加以强调。娶妻的其中一重要目的就是为了繁衍后代,使家庭、家族人丁兴旺,这其中都完全渗透着浓厚的宗法家族的性质。

(二)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婚恋观。封建宗法制下,婚姻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家族的利益,为了家族香火的延续,而不是男女两情相悦。个人主体意识完全被抹杀,男女根本不可能有什么自由恋爱,出现了无数像《孔雀东南飞》、《梁山伯与祝英台》等爱情悲剧。因此,恋爱自主、婚姻自由,这是反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观念的重大成果,是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确立了感情破裂是惟一标准的离婚观。在封建宗法制下,除了家族利益考虑外,丈夫还可以借“七出”之名来达到喜新厌旧、抛弃妻子的目的。甚至有的根本不在“七出”范围之内丈大因嫌弃妻子,人老珠黄,照样找理由将其休掉, 虽然有时也有社会舆论的谴责,但却掩盖不了整个社会歧视女性的本质和女性阶层整体地位低下的事实。“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惟一标准”的规定,个体感情意愿成为人们缔结、维持婚姻的最基本要素,真正将夫妻感情作为婚姻的基础,人们开始追求感情和谐、志趣相投、互敬互爱的高层次的婚姻生活,这是与封建宗法制下完全不同的婚姻观念。

(四)确立的婚姻家庭观念的新境界。新婚姻法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确立了离婚时过错方损害赔偿原则,这些新规定确立了新时期婚姻家庭观念的新境界,树立了男女平等、以人为本的婚姻家庭观念。
 
【参考文献】:

张铭新《中国法制史课件》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华书局2003年版

孙文福《浅谈中国封建宗族婚姻》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 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2)

钱宗范、何海龙《关于中国宗法制度研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6)

胡昌明《古代婚姻家庭制度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兼与古罗马之制度作比》 法律史学术网

作者:邓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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