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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认识错误考点详解(1)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方法的最有效途径。看一看、做一做司考历年试题,一方面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方法;另一方面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刑法部分的“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的重难点。

  “认识错误”一直是考生们失分的一个重要部分。现将“认识错误”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的事实不一致。

  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仍然是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部进行解决问题,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已经超出了同一个犯罪构成,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讨论的问题:

  1、客观上甲一枪打死了乙。(故意支配下的实行行为和结果出现)

  2、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法定符合说关心:(1)甲是否想杀“人” (2)甲是否认识到自己杀的是“人”

  具体符合说关心:(1)甲是否想杀“那个人” (2)甲是否认识到自己杀的是“那个人”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在司法资格考试范围内,如果没有要求依据何种理论解决问题,则一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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