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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产刑案件执行问题及其建议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当前人民法院在肩负着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中,改进和完善执行制度已成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对财产刑案件问题的执行,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它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利于案件的执行和处理。根据法院现有执行状况,笔者通过调查认为,对财产形案件的执行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财产刑空判率高,执结率低,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财产刑只不过是体现在判决书上的一些数字,这种局面无疑是有损法院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对财产形案件的执行,目前强制执行工作面临种种困难,难以对提高财产刑执结率产生大的作用,特别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归纳当前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表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即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之前或在审理中,甚至在法院生效判决书执行阶段,当事人已转移了财产,形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使强制执行无法实现;二是实际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义务的案件,造成法院执行不能。造成法院执行不能问题,将给整个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的因素和不良的影响,是多年来困扰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项重大难题。

笔者认为,要切实解决这一重大难题,必须积极推进执行立法,完善执行法制制度;制定一整套具体、规范、完整的法律、法规,打破陈旧的执行方式,大胆偿试新的执行模式,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推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通过增债务人违法失信成本,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通过这些有效措施,使财产形案件执行问题得到解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一、财产刑执行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田阳法院2006年至2010年间受理的1005件各类执行案件,其中财产刑案件仅有7件,而且均为外省法院委托执行,这些案件在执行中的问题主要有:

1、被执行人虽然是成年人,但还未结婚,无经济收入,家中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属于其家庭成员所有,法院又不可能执行。例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保壮盗窃(罚金) 一案,该院2005年7月6日作出的(2005)南刑初字第1011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2月8日委托田阳法院执行,2007年元月30日田阳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执行标的(罚金)只有2000元,但因被执行人未婚,父母均外出打工,家中仅有一个老奶奶在家,其家中除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只能按有关法律规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起邪念,外出参与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被判处徒刑,这类案件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判决的数额执行不了只能是一纸空文,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威信。据田阳法院2006年到2010年间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共1005件,其中外省法院委托执行的被执行人因犯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罪判刑后又被罚金的有7件,执行标的(罚金)5.9万元,均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22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7件案均无法执行。

3、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住址不明。例如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覃光善抢劫(罚金)一案,执行标的8000元,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住址不明。虽然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但因被执行长期在外,家中根本就无财产可供执行。

4、被执行人还在劳改场服刑,家庭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例如: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忠诚盗窃(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被执行人家住田东县那拔乡六州村一组,家中只有其妻子和5岁的小孩,被执行人还在劳改场服刑,家里除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经查无此人。例如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帆劫夺(罚金、没收财产)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坡洪镇实地调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根本没有梁帆此人。

二、形成上述状况的主要成因

1、法律自身规定的不规范、不完备,不具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刑法分则中有一部分条款对具体适用罚金刑的数额幅度、计算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条款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

2、审判人员受传统刑罚理念影响,偏重主刑,忽视附加刑。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认为,只要做好主刑的裁量工作即可,罚金和没收财产是附加刑,只是附随的,因而不予重视。

3、财产刑执结率低,使一些审判人员认为既然判了也执行不了,因此,判多判少一个样。

4、未建立被告人合法财产先行扣押制度,至法院审判阶段,亲属、相关利害关系人多已将财产转移、隐匿或变卖,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5、被告人无力缴纳罚金,但又不符合法定减免事由,致使案件处于久拖不决的长期追缴状态。

三、措施与建议

(一)措施

1、财产刑执行问题在现行体制中存在着很多弊端,需作必要的改革,在立法上完善财产刑制度,使财产刑的适用可以更准确,执行更有可操作性;

2、完善个人信息制度,建立财产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实行对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先行查封、扣押制度;

3、建立协助执行义务人制度。法院应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立足现实,着眼未来,理性思考,大胆探索,最大限度地改善财产刑执行的状况。

4、在审判环节,刑庭要尽量注意审查核实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并将核实的情况开列清单移交执行庭。

5、实行综合治理、统一管理。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

6、推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由法院、公安、银行、房地产、工商、街道、社区等社会方面联合进来编织的执行“大网”,积极探索、推进协助执行网络建设工作,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协助执行网络,形成协助力度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局面,通过增债务人违法失信成本,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二)建议

1、提倡预收保证金。由于财产刑空判率高,执结率低,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目前强制执行工作面临种种困难,难以对提高财产刑执结率产生大的作用,因而建议预收保证金的做法,让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缴纳的积极性,从而使财产刑执行工作落到了实处,维护了法院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

3、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协调,对于被告人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宣判后可直接划拨至法院,充抵罚金。

4、在案件审理中,要注重调查,发现被告人有财产,而财产有可能转移、隐匿、毁损的时候依法采取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为以后的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5、进一步推动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缓解和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问题,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方式方法,逐步探索利用信息网络解决财产的查找、控制和处分问题的新路子,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内容,结合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使之可以通过不同形式查询到不同内容,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6、对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假象,使法院执行不能的案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酌情处理。同时要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把宣传法律惯穿于执行案件的始终,真正做到“动之于情,晓知以理,绳之以法”,通过法院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7、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财产财产刑执行案件问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通过这些有效措施,无论是表面无财产和实际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都应尽可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用足用够法律,只要健全完善的制度和改进传统的执行模式,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执行气氛和舆论环境,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对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长期丧失执行条件的案件,可因案因人制宜,妥善处理。希望通过由法院、公安、银行、房地产、工商、街道、社区等社会方面联合进来编织的执行“大网”,将达到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果。
 
作者: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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