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运用实务
发布日期:2011-05-24    作者:杨振夏律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运用实务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振夏

一、基本法律规定
1、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侵权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受害人的重大过失)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特别提醒:如果受害人仅仅有一般过失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三、交付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特别提醒:此规定采纳的是谁是责任人谁承担的原则,与所有权归属没有关系,与登记对抗效力也没有关系;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 舶、航空器 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此处并不适用。
四、转让违法机动车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此处的机动车使用本身是非法的,转让双方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六、逃逸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七、具体赔偿标准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本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写而成,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振夏
                                                完成于河南南阳市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