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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终审宣判 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发布日期:2011-05-24    作者:王成军律师
药家鑫案终审宣判 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 2653 更新时间:2011-05-20 10:56:14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导读:药家鑫案二审9时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二审中,被害人家属不能参与诉讼,开庭时只被允许旁听。对此,受害人亲属、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张显提出质疑,认为省高院违反程序...   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二审公开审理及宣判。
   20日上午,药家鑫案二审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药家鑫案二审法院否认“激情杀人”
    二审中,被害人家属不能参与诉讼,开庭时只被允许旁听。对此,受害人亲属、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张显提出质疑,认为省高院违反程序。
  张显在自己的微博中写道,“这次二审受害人方没有出庭控诉罪行的权利,我们感到二审法院再一次出现了程序上的问题。”“我们征求了许多法律界的朋友和律师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必须予以纠正,允许被害人家属参加庭审,以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的做法究竟有没有违反程序?记者咨询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范钦。
  范钦律师分析说,在一审中,存在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两个部分,刑事诉讼的原告是国家公诉机关,即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受害人亲属。一审结束后,药家鑫对刑事诉讼部分的定罪量刑提出上诉;受害人家属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提出上诉。
  因此,未提起上诉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审不再审理,二审只对刑事诉讼的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因为检察院仍是控方角色,所以受害人家属没有必要参与刑事部分的审理。
  但是,范钦律师也表示,在一审中,受害人家属有对刑事诉讼部分的相关事实及适用法律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该贯穿于刑事诉讼全部程序过程中,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使受害人家属不是控方角色,也可以出庭参加诉讼。
  范钦律师告诉记者,无论出于哪种理解,二审法院未允许受害人家属参与诉讼的做法,尽管存在一些认识上的争议,但都不应该被武断的认为是违反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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