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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业主义与刑法学的发展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引 子

本文所指的专业主义或职业主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研究主体的“行会意识”,“既入此行,心不旁骛”;二是研究路径、语言与方法上的单调与封闭,“在什么山头就(只能)唱什么歌”。
虽然文章的标题会让读者强烈地感觉到作者是赞成非专业主义而对专业主义或职业主义是心存质疑的,但是出于社会高度分工条件下身份的识别和接受的需要、为了进入某个专业(职业)团体而必须作出的媚俗等,同时也因为刑法及其所调整的社会生存关系对于理论家或思想家们的强大吸引力,作者仍然将本文的讨论限定在刑法或刑事的这样一个特定的专业或职业领域。其实文章的本意是要探讨非专业主义或非职业主义对于一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以及社会科学思想家的形成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或影响。
而写作本文的直接动因是我们即将告别20世纪,进入21世纪,我们应该对20世纪的中国法学有个小结,并对21世纪的法学前景有所展望,有所期盼。中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但现代意义的法学研究是从20世纪初开始的。20世纪是现代中国法学从初创到发展到逐步走向成熟的时期,但是20世纪的中国法学史还是留下了许多遗憾。其中之一就是专业主义或职业主义的过度泛滥与伟大法学家或法律思想家的稀缺。而在作者看来,这两者之间是有者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的。
社会分工条件下必然产生研究者、研究对象甚至研究方法的专门化(specialization),这种专门化对于知识的分化、发展与深化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若由研究者的职业化、研究对象的专门化而形成某种方法论上的专门主义(specialism)或者职业主义(professionali
sm),那么其对知识发展的影响就会是消极的。



专业主义或职业主义无疑是社会分工条件下所产生的一个必然但却是畸形的结果,研究者因为沉湎于自己所研究的专业问题而对相关问题不闻不问,或为研究对象所迷惑而丧失了研究者的主体意识。刑法研究中的专业主义或职业主义是最明显不过了的。因为“刑律所支配的所有关系只能代表普通社会生活的一小部分,换言之,把我们同社会维系起来的纽带,已经不再主要依赖于共同的信仰和感情了,相反,它们越来越成了劳动分工的结果”。 作为刑法学研究对象的这部分社会关系已然专业化了,那么刑法学研究的专业化就是势在必行的了。既然端了刑法这个—饭碗、吃着刑法这门饭,刑法研究中的专业主义或职业主义倾向
也就逐渐形成并且愈来愈强烈了。
这种专业主义的倾向在中国的刑法学界尤其明显,这是因为中国刑法专门化的历史很短,刑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刑法“理论研究往往停留在低水平的重复上”,刑法学的繁荣也仅仅是一种“泡沫经济”式的表面的繁荣。“繁荣的背后一个令人深感忧虑的现象,是偏重使用注释方法来研究刑法问题,为数不少的研究成果是作者对刑法条文的阐释,以至于刑法学的研究惟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马首是瞻,缺乏独立的、高层次的理论品格。这不仅影响到刑法理论水平的提高,也大大降低了刑法学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指导和促进作用。究其根源,这种现象的产生与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单一与薄弱有着密切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摆正学术研究中方法论建设的地位,这也许是我国刑事法理论因袭有余、创新不足,因而处于一种低水平重复与徘徊的境况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出于提高水平上档次摆脱落后局面的考虑,要求建立专业食槽的设想也在刑法学方法论的层面上提出来了。
“刑法学虽然是我国法学中的一门显学,然而刑法学又仍然是幼稚的,这种幼稚性的突出表现是没有建立起严谨科学的刑法理论的‘专业槽’。”
“刑法学研究首先应当立足于专业食槽的建构。专业食槽的问题,就是刑法作为一门学科自身的理论范畴与范式的体系化的问题。”
“作为一门严谨的学科,刑法学应当具有自己的‘专业槽’。非经严格的专业训练,不能随便伸进头来吃上一嘴。这既是维护刑法学的学术性的需要,更是维护刑法学的科学性的需要。”
尽管论者后来又提出了刑法研究的人文性、强调刑法研究的人文关怀作为与刑法研究的专业性、科学性并列的价值目标,而且其提出专业槽的本意是要促进刑法学方法论的变革,但是专业槽的提法极可能在相反的两个方向上被曲解。
一是“阳春白雪式”的曲解,即为了追求学术的高雅而通过专业化理论范畴与范式的体系化将刑法学引向“象牙之塔”,令普通大众高深莫测。这种理解虽然有助于刑法学学术品位的提高并引导刑法学研究向更深的层次如哲学层次拓展,但是筑起篱笆、建立了专业槽,也就意味着与自我保护同时的自我封闭以及对他人的隔绝(这是我的地盘,岂容尔等插足?!),是在搞专业或行业的垄断甚至是知识的垄断,这是严重违背学术平等与学术自由原则的。因为“有知识的君主”独步天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对于这种风险,论者后来也有所意识,即“专业槽的建构过程及其结果是不是意味着一个话语霸权的形成与扩张?建构专业槽的确隐藏着剥夺他人研究刑法的自由的危险。”对此,论者也进行了辩护。他建议,“我们应当换一个视角来认识这个问题,即专业槽不是一个封闭的桎梏,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刑事法专业槽的建成意味着我们承认、欢迎并接纳那些具有深厚的学术功底、敏锐的问题意识而又追求方法论变革的学者(包括非刑事法的人文学者)所提出的所有观点,就正如世界各同的刑事法学者都没有理由矢口否认作为非刑事法学者的福柯的刑法史研究的价值一样。至于那些没有达到上述刑事法专业槽要求的人对于刑事法理论圣殿可能不得其门而入。但只要经过努力,达到了刑事法理论研究的最低限度的学识要求,当然可以登堂入室。就此而言,只能说是刑事法理论的门槛高了,但其大门是始终向一切热心于刑事法研究的人敞开的,难道不是吗?” 但我仍然认为,专业槽的提法本身是有问题的,体现了一种研究主体的“专业主义”,在话语霸权之后隐藏着的是更为严重的身份霸权。如其所言,刑法这一“门”是要分出门内人与门外人的,而且门内人中还得产生一位“掌门人”,此“门”中还得定出门槛的标准或门规什么的。
二是“下里巴人式”的曲解,即为了迎合立法、司法或政治斗争的现实需要而将刑法学工具化、技术化。其集中表现就是在刑法学研究方法论上的视野狭隘,思想封闭,对刑法作最为偏狭的理解,“身陷三界(指定罪、量刑与行刑)内,心在五刑(泛指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中”,眼里只有“此时此地”的刑法或刑法的条文,而对刑法哲学、刑法史学、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犯罪学、行政法、刑法社会学、受害人学、刑罚学、比较刑法、国际刑法等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或匠气十足而无思想的建树,纯技术主义泛滥,每日沉醉于罪名罪状、此罪彼罪、罪与非罪、一罪数罪、构成要件等技术性问题的争论;或因主体意识的缺失、缺少人文关怀因而对作为我们研究对象的刑法丧失批判意识,从而陷入法律形式主义、工具主义、万能主义的巢臼,对既定的刑事法律产生盲目崇拜,使刑法学沦为刑罚权的奴仆。
就中国刑法学目前的状况而论,后一种研究方法上的“专业主义”更为牢固,其传播也更为广泛。这也就说明为什么注释法(而且是最为机械的注释法)能够在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大行其道。无论哪一种理解或曲解,其所反映的都是一种比农民意识更为封闭的“笼民”意识(目前网上流行语之—,觉得很贴切,故而借用)。农民毕竟立足在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里,尽管包产到户以后田地少了,但是仍然可以多种经营,农林牧副渔工商全面发展。而笼民一如入笼的燕雀,要么陶醉在这个小小的三维立体空间里,感叹着“刑法学的研究已经到头了”,或者虽然仍怀鸿鹄之志却只能低吟“想要飞却总是飞不高”的小调。
不可否认,在社会高度分工的条件下,研究者、研究对象以及研究方法的专业化是必然的。惟其专业,才能集中其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对浩若烟海的各种人类社会的问题之一部或一个,作长期、深刻、系统、准确的研究,否则科学不能发展。但我们时时刻刻需要牢记的是专业化所赖以产生发展的背景,认清专业化在时间、空间、主体、对象及方法上的相对性,认清作为我们研究对象的事物之间的复杂联系,认清人类认识发展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切不可将专业化绝对化、固定化,将研究的视野锁定在某一个方面或一个问题上,将研究此类问题的人与周围世界割裂开来,进而将事物之间的有机联系人为地割裂开来。比如目前我国法学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两个学科是分开的,各自研究各自的问题,各自在自己的圈子里活动,两个学科之间很少来往,学者们对另一个学科领域的问题知之甚少或漠不关心。这种将实体与程序、内容与形式人为割裂的例子不胜枚举。而对于刑法学者不关心或不研究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甚至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问题,不关心哲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人们几乎是习以为常了。专业学者们在各自专的领域里,使用各自专业的研究方法,研究各自专业问题,构建各自的专业理论体系和框架,专心致志,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其结果是,很不幸,中国只有刑法而刑法的思考,而没有社会的哲学的思考;中国多有律学家,而少有法学家;多有从事刑事立法、司法和法律教学工作的工匠,而少有伟大的刑法思想家。



上文关于我国刑法学研究状况的基本评价也许对整个中国现代法学都是适用的,因此如何破除法学研究中的专业主义应该是整个中国法学界所面临的普遍问题。但是本文仍然强调,与法学领域的其他学科相比,我国刑法学中破除专业主义束缚的要求更加迫切,任务也更加艰巨。因为这是由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以及我国刑法学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刑法学一直被认为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科学,而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罚,这一切是由作为国家制定法的刑法所明确规定了的。在教条主义甚嚣尘上的年代里,在法学工作者的批判意识普遍受到压抑的时候,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近乎绝对真理。这时候的刑法学其惟一的任务就是对刑法既有的条文和规定进行解释。如何论证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合理性,如何将刑事立法的规定适用于司法实践并对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作出解答,成了刑法学的基本问题。刑法学成了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学科,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构成要件、目的动机、情节后果、刑罚斟量等专业性范畴(或叫法言法语)铺天盖地,刑法研究的专业范式(或称八股文章)已然成型。而作为反思性批判性的刑法学不复存在,因为刑法学已经自我迷失了,它连刑法学的基本问题是什么都弄不明白了。
那么,刑法学的基本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日本著名刑法学家西原春夫在其《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一书的前言中写道:“我在大学讲坛上讲授刑法迄今恰好20个春秋。而作为刑法研究者却一直在思索刑法学中的最基本的问题,诸如为什么人类社会里要有刑罚或刑法?国家凭什么持有刑罚权?国家行使这一权力又得到谁的准许?”
而我以为,广义的刑事法学的基本问题包括惩罚权来源的正当性、配置的科学性、运行的合法性以及目的的合理性。如此定义的刑法学就是研究治国安邦之道的学问。
刑法学基本问题的正确定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事关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决定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影响刑法学研究者的品格和水平,甚至对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政治民主、社会的文明进步产生作用。
刑法学的基本问题当然只能用人类认识自我与认识客观世界的基本方法来进行研究,如用人类学家或历史学家的眼光来分析刑法的起源和发展,用政治学或组织科学的思路来解析刑罚权的分配,用哲学或伦理学的观念来评判刑罚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用实证或实验的方法或经济学的方法来衡量刑法或刑罚施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由此而形成的刑法学可能被今天的刑法学“专业人士”看成是“大杂烩”、“四不像”,但它才是确确实实、真真正正的刑法学。
历史上那些伟大的刑法思想家之所以伟大,首先在于他们抓住了刑法的因而也是社会的最基本问题(因为刑事法学的基本问题是关涉整个社会及其每一个成员的),运用他们那个时代科学所赋予的各种手段和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索,并提出了对人类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思想成果。他们的思想经过几百年的风风雨雨,至今仍然光芒四射,原因也就在这里。
回顾历史,那些在刑法史上留下光辉足迹的伟大的思想家并不都是天生注定要成为伟大的刑法思想家的。在启蒙思想家中,格劳秀斯在莱顿大学学数学、哲学和法理学,做过律师。霍布斯在牛津大学学习逻辑和哲学,大学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后担任过私人秘书(给哲学家培根当秘书)、家庭教师(如给法国的查理二世当过数学教师)。洛克在牛津大学学的是哲学、物理、化学和医学,大学毕业后留校任教,与牛顿等科学家交往甚密,晚年从事文艺创作。卢梭早年打工,自学成才,涉猎广泛,精通音乐,写过歌剧,爱好哲学和文学,对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法律等都有深入研究。在古典学派中,贝卡里亚从小就表现出数理方面的超人天赋和非凡的想像力,被同学们称为“小牛顿”。其对刑法以及其他学科领域的卓越见解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成为人们顶礼膜拜的偶像。1777年9月5日,普鲁士的菲特烈大帝在给伏尔泰的信中写道,在刑法领域中“贝卡里亚几乎没有给后人留下任何可以发现的东西:我们只需要遵循他已经贤明地指出的原则”。龙勃罗梭医生的职业背景、加洛法罗的社会学家与法官的生涯、菲利的教授头衔对于意大利学派的形成与发展是极为重要的。黑格尔、边沁等思想大家在刑法学领域的成就丝毫不亚于其哲学或政治学方而的成就。也许按照今人的眼光,他们都算不上什么刑法学家或刑法学者,因为他们不够专业或职业。但是惟其不专业或不够职业,才给我们当下的刑法学人们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财富。后人在评说贝卡里亚思想成就形成的方法时指出,“由于贝卡里亚不是一个职业律师、法学家或犯罪学教师,他完全摆脱了常规和传统带来的使人气馁的负担,摆脱了职业活动的局限。他是作为一个聪明的局外人写作的,他论述问题不受传统的影响,而是按照人文主义、启蒙思想和当时理性主义的精神进行的。他对所选择论述的问题的这种心理状态,使他完全有可能发动—场刑法哲学和刑事诉讼方面的革命”。 而历史已经证明,贝卡里亚那本薄薄的小册子所引发的绝不仅仅是一场刑法哲学和刑事诉讼方面的革命,而是人类历史上一场罕见的波澜壮阔的思想革命和社会革命。
人类思想史上的这些“巨大的脑袋”之所以探进了刑法学的门楣,只是因为刑法学所研究的是关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和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关乎国家社会生存的重大问题,只是因为刑法学是一门研究治国之道的学问。
也许今天人们会感叹今不如昔,因为那时的学科分化不发达,学者的学术自由与官方的压制形成对立后会更加激发思想的火花,而如今物是人非。但这种感叹是没有道理的。我们不能迁怒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不能怪罪于社会分工的进化。我们所能做的,是对自己的反思与检讨:而对社会变革进步条件下林林总总的刑法问题,我们的视野是否开阔,我们的头脑是否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我们之所以说今不如昔的感叹没有道理,那是因为当今的刑法学人们同样面临着与那些古人们同样难得的历史机遇。21世纪对于中国以及中国法学将是一个伟大的世纪。2010年,中国将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将形成比较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1世纪中叶,中国将基本实现现代化,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这一切,需要法学的发展,也必定促进法学的发展。就全世界而言,21世纪也必将是一个不平凡的世纪。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经济、科技的全球化,而这一趋势也将影响到法学领域。不同法系的差别将缩小,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距离将缩短。这将促使和激励中国法学迅速接近世界的高水平。可以预言,21世纪的中国法学将出现空前的繁荣,并将毫无愧色地进入世界法学的殿宇。因此我们就有同样的理由,期盼伟大刑法思想家在21世纪的中国诞生。
为此我们必须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进行一场刑法学方法论的革命。因为当今人们面临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高度的综合性质,需要当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结合,需要确立“综合就是创新”的思维方式。“作为这一思维方式的特点是,从绝对走向相对,从单义性走向多义性,从精确走向模糊,从确定走向不确定,从可逆性走向不可逆性,从分析方法走向系统方法,从定域论走向场论,从时空分离走向时空统一”。
现代刑法学需要进行一场这样的方法论革命,因为刑法学现在所面临的问题都是全新的,但其研究方法却是旧式的、传统的。国内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社会发展、经济全球化、科技革命以及政治民主化进程,给刑法学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国家与社会对刑罚权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人权的保护(死刑问题、反人类罪)、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国际刑法的发展、国家主权与国家的刑事责任、打击与预防的关系、控制犯罪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传统的刑法学方法是难以对付的。因此就需要有新思维、新方法。
我国刑法学方法论的陈旧是有目共睹的。一般刑法学教科书都列举了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如阶级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等。但是对其的解释要么是苍白无力的,要么是难以自圆的。如将分析的方法解释为“分析法律,实质上就是对法律进行阐述和解释;刑法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阐述和解释”。如此,就轻而易举地将活生生的刑法学降格和贬低为注释法学,使刑法学的思想之源、生命之源枯萎了。
刑法学方法论的革命需要有新思路,如刑法学的开放(学科的开放与国别的开放、请进来与走出去的双向开放)。比如哲学与刑法的关系,历史上的很多伟大哲学家都对刑法做过深入的研究,如前述的黑格尔、边沁等。开放意味着将刑法学从原先的专业禁锢中解放出来 ,因此一个新的或许应该说是老的思路是,将刑法的问题非专业化为社会的哲学的问题,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有识之士的深入参与。又如刑事法律科学一体化,将与犯罪、刑法、刑罚等有关的刑事科学予以综合或整合,这恐怕也是刑法学开放的另一层意思。又如对比较方法的重视,对历史的继承与对他人的借鉴等。简而言之,刑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我们认为首要的是打破“专业主义”的垄断,引进一定的“非专业主义”的东西,实行一种我们称之为“专业主义和非专业主义结合”的新模式。
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社会分工、科学分界的认识总是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很多人认为,分工或分界应该分得越细越清越好,最好是“老死也不相往来”,只有这样,社会进步与科学发展的速度才能更快。殊不知,专业化分工是以不同专业之间合作的不断加强为前提和条件的。“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任何时候,人们都可以对这两类事实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解释。这是因为,社会职能越是趋于专门化,就越是需要某些附加因素:人们必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便进行共同合作。”
从这一原理出发,我们的刑法学方法论的革命就必须在两个界面上同时展开。一是广度上的拓展。即实行刑事法律科学的一体化,将刑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史、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监狱学、行刑学、被害人学等在学科上进行综合或整合,同时也将刑法学与宪法、行政法、诉讼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国际法、比较法、人权法等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因为,在卢梭看来,刑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关乎国家与社会的生存,也关乎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刑法与这些法律部门或学科有着“割不断、理还乱”的千丝万缕的关系。二是深度上的挖掘。刑法学的话语、工具和方法在探讨犯罪与惩罚这样一个社会的因而也是人的最基本的问题时总是有其自身局限的,因此需要借用其他学科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程度更深入、界面更宽广的挖掘。换句话说,刑法学的思考,不仅要有法律的思考,而且要有哲学的、政治学的、经济学的、社会学的、历史学的、心理学等的思考。
本文行将结束之际,我想给出一个比较形象化的情景:老鼠在动物界可以说是打洞的专业高于,但它总是犯“钻牛角尖”的错误,常常把自己憋死在里面而难以到达目的地。而聪明的矿工之所以能超过老鼠,就是在矿井掘进的同时留出了通风井,在考虑深度的同时还考虑广度和界面,在自己进入的同时还考虑了与同伴的分工与合作。经过不懈的努力,他的面前就会是一个又一个的喜人的富矿。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
卢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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