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9〕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成《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中提出的“深入开展各类商标试点、示范工作”的工作任务,现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工商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贯彻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商标战略任务,我局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纲要》及《实施意见》中均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商标)试点、示范工作”。为此,我局决定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及示范企业工作,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示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一五”规划目标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纲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改革创新商标工作机制,坚持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推动各地区、企业结合实际,紧紧围绕商标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提升商标经济内涵,实施商标战略。在此基础上,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充分、有效地利用商标战略促进国民经济稳定较快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原则
1.类型全面,层次清晰。
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示范工作应统筹安排,兼顾不同类型的城市、企业,形成省—市—县—乡区域衔接及大—中—小企业结合的商标战略实施梯队,促进各类地区、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2.突出特点,分类指导。
示范工作应着力于指导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突出自身优势,因地制宜,探索新思路、实践新方法,制定独具特色、行之有效的商标战略实施规划。通过实施商标战略,形成以商标为主导的区域特色经济,培育一批自主知名商标。
3.以点带面,全面推广。
示范工作应以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为典范,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先进经验,形成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商标战略实施新局面。
二、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全面推进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包括:组织起草相关文件、审核确定示范城市(区)和示范企业、总结推广示范经验、撰写示范工作报告、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筹备表彰等具体工作。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进行推荐,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三、申报条件、程序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府重视商标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2)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积极推动制定、实施本地区商标战略并设有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
(3)近三年年均商标申请量、注册量位居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类城市(区)前列。
(4)辖区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保护的驰名商标数量位居该省同类城市(区)前列。
(5)重视注册商标保护工作,近三年年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位居该省同类城市(区)前列。
(6)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的规范和管理,推动商标代理行业自律。
(7)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卓有成效,拥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发展潜力,具有示范效应。
2.申请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2)拥有自主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3)在全国范围内或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产业特色。
(4)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质量、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业中位于前列,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且拥有自主商标的产品、服务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80%以上。
(5)企业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具有比较完善的商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大型企业要有商标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小型企业要有专职的商标或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6)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商标或知识产权记录。
(7)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并取得明显效益,商标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
(二)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领导小组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申报具体工作。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城市(区)、示范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2.城市(区)、企业申报。申报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须如实填写《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申请表》或《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筛选推荐。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申报情况,对申报城市(区)、企业进行考察筛选,拟定推荐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审核确定。领导小组依照规定的审核标准,根据各省推荐意见,确定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5.颁发证书、铭牌。
四、对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商标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对示范城市(区)商标工作的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及《实施意见》。
示范城市(区)要将贯彻落实《纲要》及《实施意见》作为本地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本地区商标战略实施,充分发挥商标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培育地区特色经济的促进作用。
2.完善商标法律、政策体系。
示范城市(区)应强化商标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完善商标扶持政策。具备立法条件的示范城市(区),可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3.加强商标管理队伍建设。
示范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应根据商标工作需要,设立商标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充实商标行政执法力量,形成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商标行政管理队伍。
4.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管理。
示范城市(区)应积极培育、发展、规范商标代理组织,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管,支持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积极推动商标代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5.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
示范城市(区)应根据本地产业特色,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对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予以指导和帮助,支持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形成核心竞争力;加大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扶持力度,以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为龙头,实现产业整体水平的飞跃。
6.加大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示范城市(区)应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强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配合,形成打击假冒侵权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指导、帮助企业进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为权利人及消费者建立便捷、有效的侵权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机制的作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7.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示范城市(区)应加强对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商标宣传,提高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商标意识。积极推广“公司+商标+农户”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切实发挥商标在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
8.加大商标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商标意识。
示范城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闻媒体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商标宣传工作体系。大力弘扬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积极倡导消费者树立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意识。
(二)对示范企业商标工作的要求
1.积极探索企业商标战略实施的新举措、新做法,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典型作用,宣传先进经验。
2.积极参与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3.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商标战略实施的调研工作,对商标法律、法规及政策征求意见按要求认真作出回复。
4.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提交政策性建议。
5.企业商标权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示范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一)示范期限
被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的,示范期为自示范名单确定之日起三年,期满后可申请继续示范。
(二)示范数量
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数量和分布在每年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扶持政策
1.对被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1)开展面对示范城市(区)的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和交流活动。
(2)利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标局网站为示范城市(区)进行宣传。
(3)为示范城市(区)提供有关商标注册信息的统计服务,为其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参考。
(4)指导和支持示范城市(区)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引导示范城市(区)有关市场主体依法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商标,及时审查示范城市(区)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5)加大对示范城市(区)民间文化、民俗、自然景观等名称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力度。
(6)支持和帮助示范城市(区)外向型企业解决商标在境外被抢注问题。
(7)对示范城市(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依法及时办理。
(8)建立示范城市(区)间打击商标侵权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联动和协调机制。
(9)建立与示范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联系的快速通道。
2.对被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1)对示范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予以重点指导和帮助。
(2)在商标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过程中,征求示范企业的意见。
(3)为示范企业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并针对示范企业在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示范企业反映的重大疑难案件,视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为示范企业商标海外维权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
(6)组织示范企业参加国内外商标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7)向示范企业发送《商标通讯》、《中华商标》、《中国工商报》等材料。
(8)优先将示范企业作为商标局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试点单位。
(9)鼓励示范企业以商标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实现企业商标价值。
(四)工作检查和总结
1.工作检查
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每年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进行考评,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1)对示范城市(区)的检查内容包括: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情况;推进全方位商标政策体系构建及市政府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的情况;加强商标管理与服务队伍建设的情况,对辖区内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管情况;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情况,企业商标海外注册及维权情况;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商标申请注册数、驰名商标数、地理标志数、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数、查处侵权案件数等的增长情况;商标行政执法情况;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情况;商标宣传教育情况等。
(2)对示范企业的检查内容包括:探索企业商标战略实施新举措的情况;参与国家商标战略实施宣传和培训工作的情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商标战略实施调研以及对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征求意见做出回复的情况;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交政策性建议的情况;企业商标申请注册数、国际注册数的变化情况;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和维权情况;企业商标在国内遭受侵权和维权情况;企业商标开发利用情况等。
经检查,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有关要求的,取消其示范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2.工作总结
领导小组每年召开示范工作会议,系统总结示范城市(区)、企业经验。对成绩突出的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表扬;针对有代表性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对示范工作形成指导性意见,向各地推广。
(五)对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的监督
1.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1)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3)其他不符合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要求的。
2.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示范期届满未再申请的,其示范工作自行停止。
六、其他
各地可参考《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当地的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