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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方谅解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1-05-21    作者:邓世运律师
最近备受关注的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申凯、张旭东等两名城管人员一案,59日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二审主审法院在答疑中提到判处小贩夏俊峰死刑的一个原因是被 害人家属对夏俊峰不能谅解,二被害人家属表示坚决要求判夏俊峰死刑。4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其中被害人家属对药家鑫不谅解也是一个因素。那么,被害方对被告人谅解,会对案件的量刑产生效果?这是本文试图解答的问题。
被害方对被告人谅解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决定对被告人从宽的幅度。司法实践中,被害方谅解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中,选择较轻的刑种适用。如刑法规定对某一罪状可以适用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选择适用拘役或管制。
2、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民事赔偿得到充分赔偿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如果同时符合适用缓刑的其他条件,很多案件都适用缓刑。
 3、在有期徒刑范围内从轻处罚。
4、法定刑为死刑的案件,选择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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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世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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