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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记忆笔记(9)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行政诉讼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解释,也相当少。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此必为司法考试重要考点,我们在此不惜笔墨详析之。?

  1?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为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必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且一般仅限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因此:?

  (1)在行政程序中,被告可以收集到而没有收集的证据,在行政程序终结后,特别是在诉讼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①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但没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②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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