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记忆笔记(8)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行诉解释》第23条对追加被告和变更被告的不同规定:?
(1)应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
(2)应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诉。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24条。
「意思分解」?
1?掌握第27条及《行诉解释》第24条关于确定第三人的规定:?
(1)判断第三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若利害关系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诉。?
2?注意《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第三人的上诉权,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
第五章 证据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22~23、52、59~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