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答案点评(四)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考点单一,难度回落
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的第二个宏观特点在于试题难度较之往年有所下降。行政法在司法考试中一向被誉为最难啃的骨头。04年、05年的行政法试题最难,在考试中是广大考生失分的重灾区;06年、07年难度稳中有降,但很多基础薄弱的考生仍然谈行政法色变;08年行政法难度回落,考题中规中矩,不偏不怪,与其他部门法的难度基本持平,为广大考生朋友学好行政法恢复了信心;09年的行政法试题持续了这一特征,难度进一步降低,大有把司法考试的放水政策进行到底之势。
今年难度回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题目比较中庸,都是上课时一再强调的考点,基本没有冷僻内容。第二方面是因为部分题目考点很单一,考查的是对一个单一知识点的认知。这与行政法注重整体、比较的风格判若两人。比如第41、43、49、83、82题都是比较典型的送分题。
(三)、比较思维,仍占主体
比较往往是建立在全面掌握知识的基础上的,近年来司考频频出现比较类考题,无疑是在提醒考生要更加牢固掌握知识体系。比如2004年卷二第75题,比较考查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主体、行政委托、听证程序等知识点,该题以区区百余字的篇幅,比较考查了8个知识点,令人叫绝,涉及到8个重要法条。应当说,这是一道难得的好题,出题思路新颖、涉及面广、富有深度,充分考查了考生对《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掌握程度。可以与之相媲美的是今年卷二第48、84、85、86、98题等题目,都比较考查了多个重要法律中的若干法条。针对这种命题特点,我们认为在复习中应当采用相应的方法来应对它。也就是说,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一个法条一个法条地去掌握几乎无法应对这种考试。比较可取的方法应当是将多个法条根据其内在联系统一在一个大的知识点之内,通过整体掌握这个大的知识点就把所有相关的法条都解决了。这就要求我们先扩大范围,对所有相关考点进行对比、筛选、裁剪成一个个大小合适的知识点专题作为框架,然后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剔除次要法条,把握重点法条,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四、综合考查,把握宏观
综合性考查是指多法条、多知识点、跨学科考查,就是一道题目考查多个学科的知识。不同部门法的结合考查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出题趋势。其实,在最近几年,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体现出了这样的命题特点。2003年是行政法与法理综合起来考,占了约15分,2004年是与民法、刑法等放在一起考,占了约5-10分,如2004年卷二第41题,就是结合了民法中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以及刑法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的区分。今年的试题中,体现综合性特征的考题也是不胜枚举。例如,第85题综合考查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的相关考点;第98题分别综合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联性知识点,进行深度考查。可以说,综合考点、跨越学科考查将是以后命题的趋势,几乎每年都会有,而且命题人选材的随意性越来越大,很难加以预判。这就要求我们在解题方法上找出路,要学会“顺藤摸瓜”。看到一个题目先按照部门法检索,分为不同部门法的知识,在每一个部门法之内再按知识点检索,用不同知识点应答,要谨慎、有序地分解,切忌盲目猜测,否则失分很多,损失难以弥补。同时,“摸瓜”的时候要顺着其枝节来进行而不是逆向的,不可变成“盲人摸象”。这个“枝节”就是命题人的思路,是他所倾向的答题思路,要顺着命题者的出题思路来审题和答题,轻易不要“剑走偏锋”以险制胜。
[1] 说明:为了统计的精确,笔者没有采用传统的以题为单位的归类方法,而是以客观题的ABCD4个选项和主观题的小问题为归类单位,力争做到对考点出处的准确把握,以期提高参考有效度。
[2] 数字1表示分值,(46ABCD)表示该考点出现在第二卷的第46题的ABCD四个选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