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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缓刑适用的考量标准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准确理解缓刑制度的立法意旨,依法、科学适用缓刑,既是落实缓刑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考量人民法院刑事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当前对轻微刑事犯罪分子采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促进犯罪分子顺利回归社会、缓和社会矛盾和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缓刑概述

缓刑是有条件的延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刑罚的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刑罚执行方法。首先,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我国刑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缓刑只规定刑罚确定的强制内容怎么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而不规定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及财产等具体强制内容。其次,缓刑依附于原判刑罚,刑罚是缓刑的前提和基础,适用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独立于刑罚之外存在。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来确定是否宣告缓刑;第三,缓刑的执行可以实现刑罚执行目的,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并不是直接进行,而是通过对犯罪分子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监督、考察的间接方式进行,这就是缓刑执行,只是这种缓刑执行的强度比被判处刑罚执行强度较轻,但只要通过了缓刑的执行,就可以推定犯罪分子得到了改造。从而达到了对的犯罪分子惩罚和教育的执行效果,原判刑罚就不需要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缓刑的执行就实现了刑罚执行目的。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那些情节,那些悔罪表现是不再危害社会并无相关条文列举,更无相应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在当前法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从如下方面来考量缓刑的适用标准。

二、缓刑的适用主体

缓刑的适用主体。缓刑是一种较轻强度的刑罚执行方法,因此适用的对象也只能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大多具有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及时认识罪行,服从刑罚处罚的特点,适用缓刑完全能够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我国刑罚也明确规定了缓刑适用的对象为被判刑罚较轻刑种(拘役、有期徒刑)和较短刑期(不超过三年)的犯罪分子。而对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较重刑罚,刑期也是较长的。适用执行强度较轻的缓刑,根本达不到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因而不能适用缓刑。

三、缓刑适用的几点考量标准

(一)从审查完的犯罪情节来考量。犯罪情节不仅反映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更关系到对其的量刑标准。任何一名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程度通常是通过客观的一些情节、细节而表现出来的,这一“现象”反映被告了所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反之,被告人其主观恶性程度有多深,我们只有通过他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审查来推断。因此,是否适用缓刑首先得从审查后犯罪情节来考量。

(二) 从案发后的悔罪表现来看。犯罪后态度反映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基本认识,犯罪后如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积极实施减小、弥补这一危害的行为,或能主动投案坦白。说明其主观的世界观、价值观基本是正确的。实施犯罪行为可能是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对于这一类人犯罪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是有助于改过自新的,因此,悔罪表现也是考量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标准。

(三) 从实施犯罪前的一贯表现考量。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任何犯罪都存在主观恶性,但任何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确并非一蹴而就的。即使是那些所谓临时起意的犯罪,其犯罪动机的形成、主观恶性也是有一个积累的过程。只有一定的量变才会带来质变。因此,考量能否对被告人给予考验期限,还要从其在实施犯罪前工作、生活、学习及社会交往中一定时间的表现来看。

(四) 从案件本身的形成来考量。按照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任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与之相应的刑罚。在可能适用缓刑的案件中,那些情节会影响最终是否适用缓刑,除应考虑上述三点外,还应考察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作用,行为与案件结果的关联程度及是否积极实施犯罪,家庭、社会的影响、受教育程度、是否成年、有无帮教条件等因素。

【作者简介】
丁伏永,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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