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备考“三优一简”(1)
发布日期:2011-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法的备考过程:由易到难——由难再易
考生在复习行政法的时候,往往觉得开始学习教材时,记忆的概念、法条并不是司法考试中最难于理解的,需要记住的期限也不是很多。然而,一旦进入真题演练,基本是不得分的。随着复习的进程加深,对于行政法的恐惧反而更大。其原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司法考试中的行政法与教学中的行政法存在差异
我们的法学教学模式侧重理论灌输,但是司法考试的目的是考察实践中的理论运用。特别是在行政法的出题上,出题者多参与国家立法,并直接处理过行政纠纷,所以试题以复杂案例的面目出现就不奇怪了。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特点可以概括为:1、内容广泛,既有基本理论也有部门法;2、注重实务,出题灵活;3、体现了行政思维。
第二、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
行政法律规范处于经常化的变动过程中,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经常性更新决定的,尤其是纳入司法考试大纲中的修改,还代表着立法、执法理念的更新。考生在做题的时候,往往不能适应这些变化,而真题的关注点就在于此。
第三、没有梳理好行政法的复习思路
司法考试虽然是对法学各部门法的总体考察,但是并不意味着有个统一的复习方法。每个学科的复习应结合其特点,总结出对应的复习思路。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基本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这些实体行政法律规范一般不集中地规定于一个法典式法律文件中,而是分散地规定于不同行政领域和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当中。因此,复习的时候不能单纯地背诵法律文本,既不利于理解也不能很好地记住。推荐的复习思路框架是:主体——行为——救济。
二、行政法命题趋势预测
1.分值变动不大,基本保持60—70分
从分值上看,02年36分,03年63分,04年38分,05年50分,06年75分,07年65分,08年60分,09年60分。司法考试对于各部门的分值基本是保持均衡的,虽然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行政法的受重视程度带动了分值的增加,但是鉴于今年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案以及行政强制法的未通过,大幅度提高行政法的分值比例可能性不大。如果,《国家赔偿法》草案获得通过,对其的考察必然会增强,预计从行政诉讼法中获得增加分值。
2. 总体难度稳中偏升
从09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可以发现,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题目、发散性和复合型的题目增多。所谓“发散性”题目就是四个选项设计往往不是围绕一个知识点,而是围绕题干考察多个知识点,这与传统考题有着很大不同。从2005年开始,行政法中‘发散性“考题越来越多,今年则更为明显,如第46题、48题、84题、85题、98题和100题。在大行政法的”旗帜“下不同的行政法下的部门法的结合考查是明显的命题趋势。2009年的这一特点尤为突出,如第46题分别考察了被告、第三人及管辖;第48条从诉讼管辖考到了赔偿问题;第84题既考了行政复议必经程序、第三人,又考了证据排除规则和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第100题既考了申请复议期限、诉讼管辖,又考了受案范围的排除。对于法条的考察也涉及到多个单行、特别法方面,如《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A省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40题中提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虽然并不在重点法条之列,但是只要熟练掌握基本理论及基本法条,99%都可以直接推导出。
3. 考察面原来越广
行政法的出题已有多元化趋势。对于行政主体的考察,不仅是单纯从行政主体的属性确认出题,往往结合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确定设问,其中还可能加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先确立行政主体,然后正确区分行政行为的种类是答好此类题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