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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项死刑罪名
发布日期:2011-05-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这次的条文修改有两大特征:一是“宽严相济”的原则更加鲜明;二是对危害民生的犯罪明显加大了刑罚力度。

一、宽严相济更鲜明

大幅削减死刑罪名,严格限制缓刑,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刑期,改变“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现象。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

(一)我国首次削减13个死刑罪名

自今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中,经济罪占10个,财产罪占1个,公共方面犯罪占2个。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

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二)75岁以上不判死刑 不满18周岁犯罪不作为累犯

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三)有期徒刑上限提高到25年 死缓最多只能减为20年

这次修改刑法、减少死刑罪名,绝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如果一些犯罪不判死刑,而实际服刑又很短,这就不公平、不合理。现行刑法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修正案(八)中,将死缓的减刑幅度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修正案(八)还同时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二、“民生犯罪”刑罚加重

这次刑法修正案中,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一)醉驾飙车未造后果也入罪

近年来,飙车、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醉酒驾车已经成为一种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的新形式。

现行的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则增加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

现行的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最低刑提高,罚金无上限】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

【最高可判死刑】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产销假药无后果也判刑】现行的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被处以刑罚。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虚开普通发票等都明确为犯罪

【为卖淫者招募运送人员】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修正案(八)增加条款,明确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普通发票】修正案(八)修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明确将多次走私的“蚂蚁搬家”式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修正案(八)还增加,将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秩序。

(四)生产假药、污染环境未造成后果也定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调整其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笔者对照修改前后的法律文本发现,修正案(八)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这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就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还要重罚。

(五)“恶意欠薪”入罪 强迫劳动罪加刑

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一些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以下跪、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的消息不时出现报端。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刑罚中的戒杀和慎杀,体现法律对于生命与人权的尊重

出于司法慎重和对生命的尊重,国际社会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且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刑罚。当今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已经以不同形式停止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一规定,无疑值得肯定。部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所以应被取消,缘由在于,这些犯罪行为,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死刑,同时,目前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结构,理应得到纠正。而更本质的原因则是,财产所有权与市场经济秩序的价值观念不能和人的生命权价值观念相均衡,即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优于财产观念——这一观念已渐入人心。
 
【作者简介】
孟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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