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最高检公布2011年刑事赔偿标准为每日142.33元
发布日期:2011-05-19    作者:朱明胜律师
最高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标准每日142.33元  



  新华网北京5月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4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42.33元。

  国家统计局昨日公布,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37147元,比上年增加4411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比上年增加16.9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新华网北京5月4日电(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4日下发的《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公布数据,201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该标准比2010年增加了16.9元。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1年5月3日,国家统计局同时公布了201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按照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日赔偿标准。

    此外,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