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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很容易混淆,笔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概念、异同及联系分析阐述,辩证区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探讨其内在联系。
一、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之处。

(一)、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共同点是:

1、所调整的内容都是有关劳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的一方是职工,而另一方是与职工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3、合同一经生效,对于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4、合同的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否则就无效;

5、违反合同约定,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不同之处有: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而集体合同是由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者个人作为出卖劳动力的一方不能签订集体协议,而工会组织也不能为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由职工本人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而集体合同需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合同草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3、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合同的内容可调性不同。集体合同规定后非经协商或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而劳动合同如所订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调整,标准是不低于集体合同;

5、所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合同生效后仅适用于职工本人和用工单位,而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工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6、保护作用及效力范围不同。劳动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于改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群体利益。因此,集体合同可以包含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不能够涵盖集体合同。

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既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又是相互具有关联性的合同。体现在:

1、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不明时,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作者:邓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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