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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自首与立功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首和立功是我国刑法设置的激励犯罪份子改过自新,并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地在于促使犯罪份子通过交代自己或者他人的罪行而便于司法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自首和立功是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自首与立功的掌握,关键在于对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把握和具体运用。
自首是犯罪份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关于一般自首,其条件有二: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份子在犯罪以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向有关司法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份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本人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必须属于不同种罪行。

自首是自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立功是自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包括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阻止、检举他人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使国家免受重大损害等。立功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要构成重大立功,必须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三种“重大”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份子交代同案犯的行为是自首还是立功呢?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份子如果交代的是同案犯的共犯行为,则是自首的应有要求,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交代的是同案犯的非共犯行为即共犯之外的其他行为,则是立功,也就是说,交代同案犯的行为是自首还是立功,关键看交代的是否为共犯行为。

对于自首的处罚,依法具有三个层次:一、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如果原来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三、如果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立功者的处罚也同样有三个层次:一、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如果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和立功都是应当鼓励、给予从宽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作者:陶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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