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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回避?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官回避,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某些情形时,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这种制度对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的三大诉讼制度中,都有关于法官回避的规定,这就从法律上奠定了我国法官回避制度的基础。
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很多人不理解这一制度。为了便于大家理解,笔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了几种法官应当回避的情形,供大家参考。

1、法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时,应当回避。任何人都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否则,有他处理的诉讼活动就难以保证公平,这是现代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

2、法官或者法官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法官应当回避。法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他们仍然有可能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如果在这种情形下还允许法官参与办案,实在难以保证法官能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

3、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的法官应当回避。这是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做过证人的法官事前既然已经了解案情,容易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不利于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地处理案件。同样,鉴定人、诉讼代理人因为处理过有关事实,对该案已经形成看法,若再继续从事该案的审理,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客观、公平、公正。

4、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比如,是当事人的亲、朋友;或者与当事人有过怨恨情仇;亦或是与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师生关系、恋爱关系等。

当然,在实践中,可能还存在其他情形是需要法官回避的,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探索。

作者:吴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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