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领工资后携款出走,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萍乡市某建筑公司是一个员工超过万人的大型建筑公司。2008年底,该公司在景德镇承包了一项大型建筑工程,同时抽调了1000余人到参与该项目的建设,并在景德镇聘请了1000余临时工。为便于管理,该公司按分工将该项目的参与人员分成六个工程组,在发放员工工资时由工程组负责人从公司财务处统一领回后由负责人向本工程组的员工进行分发。2009年底,其中一个工程组的负责人在领取了工资后携款出走,带走了该组300余名员工的工资共计50余万。
【分歧】
对于员工的工资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用人单位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已经向工程组的负责人发放了员工工资,履行了发放员工工资的义务,而负责人携款出走是负责人的个人行为,员工的损失应由负责人承担,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用人单位虽然已经向负责人支付了工资,但负责人并没有向员工支付工资,应视为用人单位没有向员工支付工资,故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从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时工资必须是向劳动者本人支付,而不能向其他人支付;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但代领人必须是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或者是接受了劳动者本人的委托的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再次,具体到该案,萍乡市某建筑公司为便于管理,自行规定由各个工程组的负责人代领本工程组的工资,再由负责人将工资发放给员工而不直接将工资发放给员工本人,本身就违反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发放发资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确定该案萍乡市某建筑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焦点是该工程组的负责人是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还是员工的委托代理人?从该案的具体情形来看,工程组的负责人是用人单位为了便于管理,受用人单位委托代表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工资的代理人,而不是接受员工委托向用人单位代领工资的代理人。因此,只有当工程组的负责人将员工的工资发放到员工手里之后,才能够视为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了工资。故在该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已经向负责人支付了员工工资,但负责人没有向员工支付工资,负责人携款出走给员工带来的损失,应由负责人的被代理人即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