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回他人耕牛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某日下午,王某某到自家的责任田去做事,发现有牛在田间吃禾苗,于是,把牛赶回家等牛的主人前来认领。第二天早上,王某某把牛从牛栏牵出,拴在自家房屋前。不久,王某某听说有人把牛牵走了,于是朝牛的方向追赶,在途中王某某不幸身亡。事后查明,牵牛的人为该牛的主人张某。
【分歧】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是无因管理。理由是,对于张某的耕牛,王某某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而其却将耕牛牵回家照料,这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理由是,王某某牵回张某的耕牛,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张某的利益,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从上述定义可知,认定无因管理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管理人须对他人进行了管理或服务。结合本案的案情来看,王某某将在田间吃禾苗的张某的耕牛牵回家,并拴在自家牛栏进行照料,说明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第一、第三个要件,即在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主动将张某的耕牛牵回家照料。那么,王某某的管理行为是不是为了张某的利益呢?这是本案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的关键,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这一主观要件要从管理行为的动机和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从动机上说,管理人管理事务的动机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从效果上说,因管理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因归于本人,而不能由管理人自己取得。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从动机上看是为了扣留耕牛而将其牵回家,因为他看到耕牛时,耕牛正在吃禾苗,他为了阻止耕牛继续吃禾苗而将牛牵回家。从效果上看,表面上因为王某某的管理行为,耕牛的主人张某顺利找回了自己的耕牛,换句话说,因王某某的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归于张某。但实际上,即使没有王某某的管理行为,张某也能找回自己的耕牛,王某某的行为并没有使张某实际获益,因为张某将自己的耕牛放养并不意味着丧失了对耕牛的控制。因此,无论是从王某某管理行为的动机还是效果来看,王某某的行为都不具备为张某谋利的主观要件。
综上,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不具备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的主观要件,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袁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