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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书是否生效?
发布日期:2011-05-15    作者:吴君瑜律师
    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书是否生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很多夫妻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果将来离婚,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这样的协议是否生效?
该协议对财产的分割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可以认定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法院出具了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双方才解除夫妻关系,如果男女双方离婚时产生财产分割争议,因此时离婚的条件尚未成就,如果一方又不同意按协议书内容履行,也不能依据此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协议书生效的条件未成就。实际生活中很多夫妻签订以离婚为条件的此类财产分割协议或承诺书,没多大实际意义,如果一方不同意按协议履行,双方协议离婚又未成的,法院会认定该份没有生效。
20118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见,协议离婚不成,需要诉讼离婚时,一方对协议反悔的,法院还是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而不是依据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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