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应发挥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是国家设立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法院是国家设立的最权威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经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争议,具有综合性、中立性、规范性、终极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各类纠纷在其他方式不能解决或不便解决时,都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法院面对的是双方当事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这样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公正司法,同时也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甚至与社会之间的直接对立和冲突;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严格的程序保障,有完善的法律依据,有职业化的专门司法人员,处理问题比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为规范;司法程序是理性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经过司法裁决的案件,不能再由其他部门、其他方式处理;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有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必须严格执行。因此,解决纠纷是法院制度的普遍特征,是法院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
一、要充分认识到化解社会矛盾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一)化解社会矛盾是更高层次的解决纠纷。曾经我们认为,对矛盾纠纷依法作出裁判就是解决纠纷,就是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但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案结事不了的现象表明,裁判案件并不等于解决纠纷,解决纠纷也并不意味着矛盾得到化解。裁判案件、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三者之间是递进的逻辑关系。首先,裁判案件是解决纠纷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院制度产生的根源和运作的主要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判案件只是在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实体责任或者实体权益予以确定化,这种确定一旦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不能意味着纠纷的解决。其次,实现当事人权益和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是解决纠纷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将纠纷诉至法院,目的就在于使受到侵害的权益恢复到原有状态,排除权益行使的障碍,促使对方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实际损失。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裁判结果或者经人民法院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的,也意味着纠纷没有得到解决。第三,化解矛盾是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彻底解决纠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得到当事人双方和社会的认同,不仅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消除了当事人之间心理上的敌视与对抗,同时最大限度地消弭了当事人藐视以致对抗社会统治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心理态度,增强了与社会的共容性。因此,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境界、最高层次。
(二)化解矛盾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人民法院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人民法院的职能是随着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的变化而相应地进行调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为这一历史时期的主旋律。这一工作重心的转移给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带来了深刻变化,也使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由过去的以打击刑事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为主转变为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为主,法院的收案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领域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尽管形式多样、内容各异,但多数是在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发生的利益冲突,关涉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其核心是利益矛盾,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类社会矛盾的反映。因此,化解矛盾已经成为在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
二、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工作要求
第一,要把握工作任务,从广度和深度上全面化解社会矛盾。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也是众多社会矛盾的最后解决渠道。因此,人民群众对法院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法院也倾力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但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并非人民法院的惟一职责。如果法官将此作为人民法院的惟一职责,那么,化解社会矛盾就不彻底,可能会留下一些不稳定因素潜伏隐患,在一定条件下爆发新的矛盾。毋庸讳言,有些法官在办案中还存在就案办案的现象,从裁判的结果看没有什么问题,但由于当事人对裁判的不理解,或对法官言行不满等思想,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如果法官仅解决自己所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不顾及案件引发的其他矛盾或隐患,就不会取得好的社会效果,也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同。
因此,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应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而不是只解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所涉及的社会矛盾具有多维性,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原发矛盾,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这是法院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二是次生矛盾,即原发矛盾出现后,当事人在解决原发矛盾的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比如,在解决原发矛盾时双方伤了和气产生积怨,甚至大打出手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三是派生矛盾,这一矛盾并非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而是发生在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甚至与法院(官)之间,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对其他人或法院(官)心生不满,甚至与法官产生冲突。次生矛盾、派生矛盾并不是每个案件都会涉及到,并非矛盾的常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两种矛盾可以轻视。如果后两种矛盾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和社会稳定,同样必须引起充分重视。
人民法院的工作要得到群众的认同,必须从广度和深度上同时下功夫全面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和谐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避免民众有对立情绪。从法官这一方而言,法官要放下官架子、亲近民众,取得民众的信任,从而愿意采取合法、平和的方式积极与法官一起解决矛盾。二是法官要全面解决矛盾。从时间维度来讲,就是法官不仅要解决以前发生的矛盾,还要解决起诉后发生的矛盾;从空间维度来讲,不仅解决在法庭上的矛盾,还解决法庭外的矛盾;从主体来讲,不仅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解决在处理矛盾过程中当事人与与其他人和法院(法官)之间产生的矛盾。唯其如此,法官才能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认同。
第二,要树立工作目标,促进案结事了。
要把化解矛盾作为审判工作的目标追求和重要考评标准。工作的成效如何,不能只看办了多少案件,还要看矛盾有没有真正化解,有没有实现案结事了。要把化解矛盾、为当事人服务的任务纳入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总体要求和考评体系之中。我们的在审判执行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中,也要加重反映化解矛盾效果的指标如服判息诉率、上访申诉率、有无矛盾激化等指标的分量,以督促司法人员重视矛盾化解工作,转变审判作风,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因此,我们不仅要强调调解率、撤诉率、执结率等,同时要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和执行到位率等,确保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要明确工作要求。
一要解决好对当事人的感情态度问题。必须把树立良好的审判作风作为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特别是要切实解决好对待当事人的感情态度问题。为此,要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观念,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服务,把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保护、实现当事人的佥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真诚倾听当事人的呼声,真情关心当事人的疾苦,从当事人最直接、最迫切的需要入手,不断加强和改进我们的工作。要像对待自己的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帮当事人所需,诚心实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坚决克服对当事人冷硬横烦的特权思想和官僚衙门作风,以深厚的感情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以此赢得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发自内心的信任和尊重。
二要健全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一法谚不仅要求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现司法过程的高度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行得通,而且要求人民法院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的民主监督,建立起合理、合法、合情的民意表达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真正让广大公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全过程。我们到此有止推选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和法院开放日活动,正是为了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参与司法,进而理解、支持法院的工作。要完善高效便捷的审判机制,健全风险提示、判后释明、巡回审判等便民制度,扩大司法救助范围,推行被害人救助制度等亲民措施,从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要完善强化质量管理的审判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内部纠错机制,加大审级监督指导力度,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效率,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三要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调解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自动履行率高、后遗症少,有利于矛盾的化解。要大力加强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等工作,把调解、和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特别是对那些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要尽可能地进行调解,争取最好的办案效果。但是,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不能绝对化。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手段,判决也可以化解矛盾。要根据不同类型案件、不同审级法院的实际情况适用不同的结案方式。在优先调解的前提下要当判则判,不能久调不决,更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
四要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如果说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是法官的基本能力,那么通过处理案件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积怨,则是更高层次的司法能力。
因此,要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善于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法律、社会、人情等多个角度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防止和克服脱离大局、脱离群众需求、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取向。要提高准确理解和熟练适用法律的能力,善于将普遍的法律规范准确适用于具体个案中,同时要从社会实际和方便群众出发寻求最有效的方式,确保取得最好的办案效果。要提高疏通协调能力,善于从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求,不断提高调解能力、沟通能力、释明能力。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善于认识和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做到因事制宜、因案制宜,使案件裁判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接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五要推动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纳入到社会这个大体系中,积极引导和利用各种解纷主体和手段,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一是发挥党委、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调解等的作用,尽可能使矛盾纠纷在进入法院之前得到分流,实现矛盾纠纷的多渠道解决;同时,人民法院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力军和推动者,要充分发挥好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方面的职能优势。二是健全完善多元化工作机制。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优势,统筹协调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与社会各界形成信息共享链条,针对社会矛盾纠纷提供相应的信息,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合理解决;建立优势互补机制,加强各纠纷解决主体的互动,借鉴不同主体力量,互相配合、互相支持,逐步形成多级联动、逐级推进的化解矛盾纠纷格局。三是采取多元化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坚持把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还有我们正在探索实践的社会法庭有机衔接起来,合理运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纷争;善于运用村规民约、风俗人情等传统约束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作者:吴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