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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土地范围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14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的土地范围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具体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土地的情形如下: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的;
       2、其他类型的用地的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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