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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记忆口诀及对应法条(三)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五、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口诀:力避剪指甲

  对应法条

  力:即利,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避:涉及回避事项的

  剪:通结,涉及诉讼终结事项的

  指:即止,涉及诉讼中止事项的

  甲:即加,涉及追加当事人的

  六、判决撤销的案件情形

  口诀:滥惩罚超不足

  表面意思:胡乱惩罚总是有不足之处

  对应法条

  滥:滥用职权

  惩:即程,程序违法

  罚:即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超:超越职权

  不足:主要证据不足

  七、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口诀:不便理他

  对应法条

  不:起诉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便:即变,行为合法,但法律、政策变化应变更或废止的

  理: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

  他:其他无法或不适合表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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