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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受案范围汇总(一)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了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理解此类案件需要注意:1.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使行政机关知晓相应的情况(如谭某要求乡政府撤销错误的离婚登记,乡政府不予答复;某甲之子被人殴打向当地派出所求救,值班民警推诿,后某甲之子被打成轻伤)。

  六、抚恤金案件抚恤金是行政机关依法发放给某些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遗属的专项费用,目的是对他们进行慰抚和保障他们的生活。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十、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1.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行诉解释》第13条第一项规定“公平竞争权”是“利害关系”的一种情形。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包括有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知识产权贸易案件和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四种情形。

  3.反倾销行政案件。

  4.反补贴行政案件。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1998年8月15日)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的这种决定属于受案范围。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

  7.教育行政决定。教育部门作出的决定影响公民权益的,属于受案范围。

  8.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

  9.计划生育案件。

  10.乡政府收费案件。

  11.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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